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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1978开局救了女儿国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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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章 雷霆之怒,千万不要小瞧国家机器的力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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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诈骗罪处理。

    之后还发生过一个小插曲。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来温州视察,乐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他汇报此案。

    介绍了40多分钟,副检察长没听懂。

    反问:“是什么‘会"?是不是像旧社会青红帮、小刀会这类组织?”

    就是这样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在当时的法律界引起了争议。

    一种意见主张定诈骗罪,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定投机倒把罪。

    法庭最后采纳了后一种主张。

    因为在“抬会”的经营过程中,会主与会员之间都订有合约,双方对于“抬会”的经营方式也都是明知和认同的。

    会款的收付、清点和记账,均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办理。

    而且,至“抬会”被取缔之前,许多合约正在履行,部分会主和会员因为履行合约已经得利。

    “抬会”所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尤其很多会主在明知其活动属于非法的情况下,继续扩大“抬会”规模。

    以高利率争夺民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冲击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对于大会长郑乐芬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从“抬会”的形成、发展及其形式来看,被告人郑乐芬主观上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

    通过“抬会”形式获取暴利,如1.16万元的“抬会”,抬到第100个月,“会主”可净得会款16.76万元,会员也可得到9万余元。

    1989年1月21日,温州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乐芬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利用“抬会”形式,非法从事金融投机活动,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其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最终,大会主郑乐芬被执行死刑。

    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同时展开的,就是农商银行的迅速成立,开展业务。

    由于是农业银行下属银行,在没有自己的独立营业情况下,专门在农业银行开了农商银行的柜台。

    并且对外宣称,农商银行,专门针对,农业生产,小加工厂小作坊开展贷款业务。

    这个消息绝对是震惊全国。

    此时农商银行只在温州成立,属于摸着石头过河,效果好了,再向全国推广。

    让银行高层震惊的是,开业当天,来农商银行存贷款的人,鼓了,那叫一个人山人海锣鼓喧天。

    原因不在乎两个,国家在打击非法集资,民间此时很多资金,无处可去。

    其二,最关键的是面向民间工厂贷款啊,全国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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