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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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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章 判定行使执法,是把人分成三六九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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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何平的问题。”

    “为什么这个案子公诉人还要提出来,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什么什么行为?”

    “我认为这完全没有必要啊!”

    “这已经属于违规执法的范围之内了,不被法律所允许,可是公诉人为什么还要提出来这么一个观点?”

    “或者说.…罗老师,你认为合议庭会不会采纳这个观点?”

    罗大翔在留意到这个问题,笑着开口:“这个问题主要是判定问题。”

    “每个审判长对于法律的解读方式并不一样,有些时候,他并不是按照法条中的内容来进行判决的,而是按照自己理解的某些行为,然后再根据法律的运用去判决。”

    “公诉人的陈述,主要的表达点,也就是让审判长听到的表达,想让审判长知道——周立和何平之间主要的矛盾点是由于执法产生的因素引起的。”

    “从这一点看,那么,公诉人陈述的有一定的道理,只不过.…”

    “苏白太会抓点了.…”

    后面这一句话,罗大翔只是在心里面默念,没有说出来。

    “只不过,被告方委托律师苏白一直抓住的点是,即使产生主要矛盾是由执法产生的因素,可是是何平等人动手殴打在先。”

    “法律没有赋予执法人员殴打他人的权利。”

    “也属于不法侵害,属于个人的原因,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

    .

    …

    评论区有人留言:“说白了,是不是和判定不法侵害有关系?”

    “如果是在执法过程中,就不能判定不法侵害了?”

    罗大翔点头:“对的!”

    “不过你说的并不全面,不是在执法过程中,而是认定在一开始何平等人的行为是不是在进行执法。”

    评论区内的众人,在得到准确的答案后,反应了过来。

    明白了先前苏白和蔡万强辩诉的论点在哪里。

    .

    ….

    与此同时。

    合议庭商讨室内。

    根据刚才公诉人和被告方委托律师相互之间的答辩阐述。

    林友平心里面对于双方的争执判定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

    只不过.…

    这个判定直接决定了,周立是否会被判死刑。

    在一审的判决和一审认定证据以及认定的法律角度而言。

    一审依据的是,周立杀害了执法人员,但是并没有从防卫的行为进行出发考虑。

    主要是因为在当时,周立只是请了法律援助律师,没有从这方面去考虑。

    这一次二审,在庭审上,苏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所以.…

    他倒还想听听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的看法。

    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分别是张波和冯源。

    在林友平询问两人的看法时,张波和冯源都表达了一个观点。

    那就是——赞同苏白的陈述观点。

    张波开口:

    “虽然说何平当时是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在执法的时间段内,对于周立进行处罚是他的法定权利。”

    “可是动手却不受法律的管制,也没有什么条款可以让其行使强行执法的条件。”

    “我其实是赞同被告方的陈述观点的。”

    “执法权并不代表着可以任意使用,如果进行任意使用的话,那么对于一些普通人而言,可能存在着巨大的隐患。”

    “如果二审判定公诉人胜诉,那么影响力太大,说不定就给了执法人员一个错觉,可以随意的进行执法,那么法律就起不到约束执法人员的作用。”

    “换句话说:把何平的行为,判定在行使正当的执法权利,就相当于直接把人分成了369等。”

    “无论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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