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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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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章 客观事实达成,你再辩诉就不礼貌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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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徐丽,只是示意自己知道了。

    这个案件.…

    检方的陈述主要依照的是预见和因果之间的关系。

    只需要从这方面进行反驳的话,就没有什么其他的大问题。

    理清思路。

    魏浩开始做陈述:“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观点。”

    “其中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第一点,王媛的确是了解到了吴国兴携带凶器。”

    “在同一时间,也得知了方智慧将会要回来的情况。”

    “并求助方智慧将吴国兴劝离走。”

    “基于以上来看,王媛的确有着一定的过失行为。”

    “可是具体的情况需要带入具体的法律情景当中。”

    “依照王媛的主观因素来讲,她知道吴国兴的性格暴怒,携带凶器,有意伤害她。”

    “但是.….”

    “在王媛的想法当中,是吴国兴会伤害她。”

    “而不是吴国兴会伤害方智慧。”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王媛来说,让方智慧劝离吴国兴,离开是一个相对比较好的选择。”

    “同时,王媛也没有料想到,吴国兴竟然真的敢杀人。”

    “.…也就是说王媛对于吴国兴杀害方智慧的行为并不称得上是能够预见。”

    “既然不能够预见,那么就没有对方智慧进行提醒的必要。”

    “第二个,就是检方控告的,吴国兴实施犯罪过程的整个发生过程。”

    “我方依旧保持原有观点:在这个过程中,王媛知道吴国兴是冲着自己来的,闭不开门的主要因素是因为避免吴国兴伤害到自己,采用了一种避险的方式。”

    “这种保护自身的避险方式,在主观和客观上面都没有任何的错误吧?”

    “因为王媛知道吴国兴是冲着自己来的,而方智慧是在门外,打开门,让吴国兴进来,对王媛造成伤害是有非常大的概率的。”

    “在王媛的主观上,吴国兴和方智慧两个人没有什么太大的仇恨和矛盾点,所以想让方智慧将吴国兴劝走了,这一点主观因素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

    “王媛在主观上面认为,不存在因为方智慧劝离吴国兴,而导致吴国兴刑事犯罪行为。”

    “即,同样不能预见吴国兴会进行犯罪的行为。”

    “另外。”

    “在医学上,有一种情况叫做应激反应,也就是说王媛在得知了门外发生的具体情况的时候,一时之间不知道应该做什么样的处理,导致了其行动产生了一定的不客观不理智。”

    “犯罪十分钟后,也不能代表着吴国兴离开了出租屋门口,所以不开门,对于王媛来说,依旧是一种避险的情况。”

    “基于以上条件,我方认为王媛并没有造成过失致方智慧死亡。”

    “审判长,我方的陈述完毕。”

    魏浩的陈述很简单,就是针对检方提出来的种种客观事实,从王媛的主观行为上进行出发,前去反驳。

    从而促使对方提出来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性内容不成立。

    实际上。

    从当事人的主观上面进行出发论据的话,没有任何的问题。

    毕竟当事人的主观都是向着自己有利的一面。

    所以在这种论述中,需要以客观的角度来去攻击对方。

    苏白在听完魏浩的陈述后,笑了笑。

    如果从王媛的主观。

    的确是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是你光讲主观,不讲客观是吧?

    从客观的事实依据来说的话。

    那么.…

    王媛的行为则是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

    因为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从客观的角度来讲。

    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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