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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与老板一商量,反正知道此事的只有他们三人,便将孩子的尸首烧了,谁也不再提起。
黄氏从外面回来不见了儿子,急的昏厥过去,街坊邻居也帮着打听孩子下落,还有人打听到酒馆那里,老板这才知道那孩子是黄氏的儿子,但是为了自己的前途,闭口不提。
原以为此事神不知鬼不晓,却不料那无赖躲藏了半个月后见没有人报官,干脆大模大样去找酒馆老板,威胁他不给自己免费的酒,就把此事捅出去。反正自己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酒馆老板为了自己一家老小,屈服了。但是无赖的胃口越来越大,甚至打起了酒馆老板女儿的主意,这可触动了老板的逆鳞,他找到当时的藏尸地点,挖出骸骨,投案自首,没有别的要求,就要无赖血债血偿。
这个案子可难倒了府尹。
都说杀人偿命,律例里也是这样规定的。但直接杀人的是厨子,可厨子以为麻袋里的是野鹿,没有法律规定厨子不能杀野鹿。
要是厨子无罪,那么不知情的酒店老板和食客更没有罪,他们甚至没有动手。倒是可以按照毁尸灭迹的刑罚来处置他们。
但是罪魁祸首还是那个无赖。他明知麻袋里装的是个孩子,却谎称是野鹿。矛盾在于,杀人的也不是无赖。就算说他拐卖儿童,但无赖获利五文钱,不过是一顿酒钱。
不管给谁定罪,孩子都已经死了,谁又该赔偿黄氏?无赖家徒四壁,酒馆老板等人并没有主观犯罪意愿,加上食客有些背景,最后府尹判无赖拐卖儿童,刑三年,并且赔偿黄氏十两银子。
无赖当堂喊冤,口口声声称自己当时喝醉了,根本没发现那是个孩子,而且自己贱命一条,赔偿银子是不可能的,这辈子都不可能,三年后出狱,他要黄氏一家人的命!
黄氏无处伸冤,日夜恸哭,一夜白头。
顾一听完黄氏的陈述,当即问清楚关押无赖的地方,然后让黄氏一家人前往圣女庙诚心跪拜,最好敲锣打鼓,动静弄得越大越好,让尽可能多的人都知道这几天黄氏一家都在圣女庙里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