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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梯之【基层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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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6章 给住建厅把脉(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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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而不是住房保障的社会性、财政之于政府应是公共服务供给。

    首先,让保障房回归公共财政职能,剥离经济增长功能,这才能确保保障房资金投入和建设进度,公共配套与保障房建设同步推进;

    其次,回归保障房‘保基本"住房需求,违规侵犯公共资源者以诈骗罪论处,从根本上杜绝屡禁不止的寻租乱象;

    再次,对于进入存量时代的地方,要以‘补人头"取代‘补砖头",加大货币补贴的占比,让符合条件者持币到市场上租房、买房;

    最后,为避免保障房“乱象”愈演愈烈、屡审屡犯,当前亟待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尽快出台《秦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这样的法规,将保障房供给的公共财政职能、保障房建设、分配等成熟的做法明确下来,作为地方及职能部门责权利标杆,开展工作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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