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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了一百箱***,使用老闸船运往内陆销售,在靠近新安县(今之深圳市)海岸的地方被黑旗军海军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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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政府司法部派一名检察官起诉这名***走私商,经过当事人陈述、陈列证据、律师辩护后,法官当庭宣布:
“本院认为,被告走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供认不讳。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本院宣布,判决被告人XXX犯有走私***罪,理应判处死刑。
“被告人悔罪态度端正,主动检举揭发海盗违法犯罪线索,主动报效白银二十万两,符合减刑情节。本院综合考虑,决定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没收个人一切财产。
“被告若有不服,可于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诉。若无异议,待大理院核准后,便执行刑罚……”
阿礼国飞快翻阅着手中的《法律汇编》,找到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条目。这是一种变通死刑的刑罚,比较适合当前的社会治安现状。
事实上,当前社会失序,犯罪活动较为普遍。不管是按照暨南军政府《刑法》,还是按照《大清律例》、太平天国法律,都应大量诛杀罪犯。
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稳定。譬如说***犯罪,一旦严禁执行法律,不知有多少人头落地。再譬如曾国藩在湖南办审案局,大杀罪犯,也得了个曾剃头的诨名。
军政府使用“死刑缓期执行”代替“死刑”处理***走私商,既能震慑犯罪活动,又能开辟财源,显然更为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