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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糟糕,我爹是扶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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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章 大秦新法的踏脚石(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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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

    冯涛,李方这些等大着嬴城发难的人,都蒙了。

    实在是,嬴城给的好处太多了。

    这堪称是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了一个超大型的码头。

    这和白送的有什么关系?

    ‘这嬴城是傻子吗?,李方的心中忍不住的疑惑。

    然而!

    嬴城同样在笑。

    谁也不知道,嬴城在了解清楚贫民窟的情况之后,快要高兴死了。

    他可以毫不客气的说,贫民窟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咸阳城的发展。

    因为这里本身就是权力斗争下的畸形产物,早就应该强力清除了。

    即便是没有这件事,贫民窟的改变也会逐步推进。

    而真正让他看重,巴晨快要为招商的事情愁死了。

    昨天才刚刚向他诉苦,一天过去毛的进展都没有。

    而这里。

    招商的条件堪称是先天的。

    地理位置重要!

    渭水通黄河,黄河直下渤海,这比陆路要好太多了,航运可是重要的经济命脉所在。

    一旦这里的码头建设起来,那可想而知。

    引资条件先天具备。

    背靠章台一条街,有数十个勋贵世家,而且都是大秦最显贵的一批人在盯着这块地方。

    只要清理掉贫民窟,有合理的政策引导,这些人会投钱、投人、投物的将码头建设起来。

    ….

    更重要的是。

    这些人太自信了,因为他们在朝堂有真正的权势存在,根本不怕这种明文政令之下朝廷反悔。

    这不废话。

    不找他们投资,找谁投资。

    这也是他一直在强调的事情。

    二级,三级乃至十级,百级管理结构形成一个自下而上的官员层级。

    而在这个结构之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商业的崛起。

    更直白一点,将百姓与朝廷的矛盾,引导向百姓与商人的矛盾。

    更直白一点,明明是朝廷没钱结清酬劳,但是朝廷让商人主持,所以劳力想要要到酬劳,就会去找商人,而不是来找朝廷。

    而如果有十个商人中转,那百分之百,这把火烧不到朝廷的头上。

    “根据商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驱使他人为自己谋利者,必须签订雇佣契约,此为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释意,雇主和受佣者关系,为同等雇佣关系。雇主为在为自己谋利过程中有驱使他人从事共同谋利者。受佣者为在为他人谋利过程中不分享谋利利润者。”

    “雇佣关系确立,雇主须向受佣者支付劳动等价的酬劳。”

    “商业法二十七条细规第一则,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不得驱使民等从事高危险,如悬壁开山,入洪添石等高危险乃至必死劳动。”

    “第二则,在雇佣竞关系竞争中,优先民等从事轻、轻重、重等劳动,即在奴隶与民等竞争同一劳动,雇主必须优先选择民等之人,如搬运货物,运送,放羊等劳动。”

    “第三则,雇佣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违礼的方式对待双方。”

    “第四则,在雇佣双方契约约定或解除之时,雇主必须向受佣者结清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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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则,在雇佣双方雇佣契约受到威胁之时,皆可依照刑事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于任意廷尉状告,廷尉必须接收并进行调节或介入。”

    巴晨话音未落,闫怀就跟上补充道:

    “根据刑事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法所得有价值之物即为罪,不以死罪论处。”

    “刑事法二十七条细规第七则雇佣关系第一章,雇主未按照规定与他人签订雇佣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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