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章 驳泰初李公昭九寄书信、顾大局夏侯玄一言定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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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人也觉得,李胜所言十分有理吧?”
惠姑不置可否。
夏侯玄眉头一皱,继续说道:
“可是肉刑,割截人体、残酷之至,当年太史公身受酷刑,自谓肠一日而九回、居则忽忽若有所亡、出则不知其所往,终身难以摆脱此心结,我每每想起此类之事,心中都十分叹惋。前朝汉文帝好不容易废止此类酷刑,今人倘若贸然恢复,谁知百姓不会因惶恐而逃窜他国?所以,依我之见,肉刑万万不可轻言恢复!”
惠姑见丈夫心意已定,也就不再劝说,她温言道:
“既然夫君心意犹坚,那不妨再写书信劝一劝李卿尹。”
夏侯玄见惠姑支持自己,暖暖一笑后,立即便展卷挥毫,又写了一封书信论疏:
“李京尹如唔:圣贤之治也。能使民迁善而自新。故易曰:‘小惩而大戒。"陷夫死者,不戒者也。能惩戒则无刻截,刻截则不得反善矣!玄白。”
注一:卿尹、京尹,乃魏晋时期对河南尹的尊称。】
十日之后,李胜果然又收到了夏侯玄的回信,夏侯玄轴,他则更犟,于是他又回了一封书信寄给了夏侯玄:
“泰初兄如唔:易曰:‘屦校灭趾,无咎。‘仲尼解曰:‘小惩而大戒,此小人之福也。‘灭趾,谓去足,为小惩明矣。胜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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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夏侯玄收到李胜的第二封信后,本来还有几分犹豫的他犟劲也被彻底激发了出来。于是,李胜预料之中的收到了夏侯玄的第三封回信:
“公昭兄亲启:暴之取死,此自然也。伤人不改,纵暴滋多,杀之可也。伤人而能改悔,则岂须肉刑而后止哉!杀人以除暴,自然理也。断截之政,末俗之所云耳。孔少府曰:‘杀人无所,斫人有小疮。故刖趾不可以报尸,而髡不足以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罚已重,不厌众心也。玄白。”
李胜少年时曾游历京师,曾在月旦评得了‘雅有才智"的评语,其气度脾气本来都是极佳的,但夏侯玄一连三封反驳的书信,让李丰骨子里的争强好胜彻底被激发了出来,李胜一看夏侯玄依旧不同意恢复肉刑,甚至就连孔融这个腐儒的话都被他翻了出来,于是气不过的他连夜起身来到案前,挥毫写下了他的第三封信:
“泰初先前所言暴之取死,亦有由来,非自然也。伤人不改,亦治道未洽,而刑轻不足以大戒。若刑之与杀,俱非自然,而刑轻於杀,何云残酷哉
?夫刖趾不可报尸,诚然;髡输固不足以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罪已重;夷人之面,截其手足,以髡输偿之,不亦轻乎?但虑其重,不惟其轻,不其偏哉!孔氏之议,恐未足为雅论师也。胜白。”
就这样,两人来回书信往返,共写了十六份论疏,可终究谁也没能说服谁。
曹羲见两人争辩的难分难解,他觉得自己作为夏侯玄的兄弟至交,理应为夏侯玄作臂助,因此,他也写了一篇奏疏来支持夏侯玄反对彻底恢复肉刑的意见,并寄给了李胜:
“公昭亲启:夫泰初所言肉刑之济治者,荀卿所唱,班固所述。隆其趣,则曰像天地为之惟明;察其用,则曰死刑重而生刑轻。其所驰骋,极于此矣。治则刑重,乱则刑轻。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固未达夫用刑之本矣。夫死刑者,不唯杀人,妖逆是除,天地之道也。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且伤人杀人,皆非人性之自然也,必有由然者也。夫有由而然者,激之则Yin,敦之则一,激之也者,动其利路,敦之也者,笃其质朴,故在上者,议兹本要,不营奇思,行之以简,守之以静。大则其隆足以牟天地,中则其理可以厚民萌,下则刑罚可以无残虐。民静理则其化为恶之尤者,众之所弃。众之所弃,则无改之验著矣。夫死之可以有生,而欲增Yin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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