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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会让两人决斗,谁在决斗中获胜就能赢得官司。
而输的一方就算侥幸不死,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时候,如果当事人不服法官的判决,还可以向法官提出决斗,如果赢了就可以推翻判决。
因为人们相信:在这种由上帝来裁断的决斗中,正义的一方是不会被打败的。
司法决斗的另一个依据是:在尚武的欧洲人看来,只有怯懦的人才会在决斗中被打败,而怯懦就意味着邪恶。
据记载,在1588年-1608年这20年中,仅在巴黎就有8000多人在决斗中丧命。
后来被人们所熟悉的文学家大仲马、屠格涅夫、托尔斯泰等都曾参加过决斗;
丑国第7任老大安德鲁·杰克逊、法国第三位老大乔治斯·克列孟梭也是决斗的高手;
号称“铁血宰相”冯·俾斯麦更是把决斗当成家常便饭,在大学期间他就与人决斗过27次!
连林肯都曾走上过决斗场。
所以说,对于野蛮的西方民族来说,决斗就是他们心中对公平最好的诠释。
白手套,长剑,擂台一决生死。
各种影视剧题材之中,对于决斗文化的描写,可谓是泛滥成灾。
可是生死之间,却存有大恐怖。
求生是人类的本能,如果能够好好的活着,谁愿意去死呢?
中世纪欧洲兴起的决斗文化,看上去光鲜亮丽,其实背后隐藏的是法律对于特权阶层的无奈,以及战乱频发,生死皆不由自己的悲哀。
当然,某种角度来说,西方人传统文化之中非常重视律法,但中世纪欧洲的司法系统,却日渐沦为特权阶层的保护色,面对法律的不公,决斗成为人们获取正义的唯一方式
华夏古代的官员之中,有一种独特的现象存在,就是如果自己的节操,品质遭到别人怀疑的时候,往往一死一阵清白。
听上去这好像很壮烈,然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未尝不是一种极度的悲哀。
当一个社会需要人用死亡来证明自己的存在的时候,其文化,律法的建设,无疑是令人窒息的。
盛行于中世纪欧洲的决斗文化也是如此,看上去这好像是一种很高大上的,只属于贵族骑士阶层的解决冲突的办法,但实际上所反映的,则是司法制度的形同虚设。
法律这东西,如果不能保证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公平的,那么其存在还不如干脆没有。
至少没有的话,不会给人希望,中世纪欧洲的司法情况,正是如此。
当时的欧洲有句谚语,说:
“法律是朝三暮四的。”
相比于古代华夏,古代欧洲人的法律意识相对要强的多,可法律意识强,不代表司法系统的完善。
在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的背景下,法律往往也沦为保护特权阶层的工具,这就导致了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是:
欧洲人习惯于以律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法律偏偏不能给他们公平。
这种社会现实之下,那些完全底层的民众没办法,只能被动的接受。
但是处于社会统治阶层底部的骑士们,他们本身也是统治阶层的一部分,拥有一定的自***利,却又无法抵抗大贵族领主的权势。
遇到法律不公的时候,就只能像华夏古代的“士”一样,以生命来表现自己的愤怒。
然而更悲哀的是,这种原本是出于无奈的文化,竟然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的被当时欧洲的主流文化所接受。
就连那些在诉讼之中获胜的大贵族们,原本可以拒绝这种无理的要求,但却因为社会风气和文化的原因,使得如果拒绝决斗,很可能会被认为是怯懦的代表。
所以原本不需要用生命来佐证自己清白的上层贵族们,也被迫卷入了决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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