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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而毁约的,要丧失聘礼,同时应归还女方的全部赠与;如女方无正当理由毁约,则不得收回赠与,除返还男方的聘礼外,还要另付四倍于聘礼金额的罚金,以后改为与聘礼相等的数额。男女一方因正当理由,如担任神职、患病或从事贱业等而解除婚约,则双方互退聘礼和赠与”。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订婚不是法定程序,但由于社会的动荡不安,常常被别有用心的人当作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的筹码,所以国家须颁布法令对之进行严格的规定。当然,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也不罕见,甚至可以说常见,联姻,自古以来都是实力增强最有效且最直接的手段,总比打一架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