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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秦律中的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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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殊的司法规则(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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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不足以处完城旦的。该案处其完城旦,采用了相当于一般人盗一牛所适用的刑罚,是加重了的刑罚。

    2.对诬人盗窃+自己盗窃的两罪并罚。某人诬告他人盗窃值二十钱的东西,该案尚未判决,该人又另犯盗窃罪,赃值一百钱,然后被察觉。应该对其将两项盗窃(诬人盗窃的+实际自盗的)赃值合并论处。重罚二甲一盾(3072钱)。(原文参见【法律答问36:且行真罪、有(又)以誣人論?當貲二甲一盾】)。

    文中并臧(赃)以论,是指将诬人盗二十钱与自己偷盗的一百钱合并计赃论处。《法律答问36》虽未明确回答须合并计赃,但从重处的刑罚分析,可以推论采用了加重处罚的原则。

    秦朝一人犯有数项罪行时,采取的是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即对所犯数罪分别处刑,然后数刑基本上相加,合并执行。类似今天并科原则,又叫相加原则、合并原则。

    ▌第十三节选择处刑条款▌

    选择处刑,是从一罪多罚中选择一种相当的刑罚进行处刑。云梦秦律中有下述3条记载:

    1.掌管刑狱纠察等事务的司法官吏盗窃,应该施其辱刑(剃须)并判作官府奴役,或罚二甲(原文参见【法律答问87】)。本条选择处刑的依据,当是顾及了行为人的身份。

    2.官奴的老婆,在丈夫死去以后将儿子赶出家门,可以处黥顏頯為官府女仆或完刑,最终确定处以完刑(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45】)。本条选择处完刑,当是考虑了案情的民俗、人伦等具体因素。

    3.携带借用的官物逃跑,自首者,判逃亡罪;被抓者,判盗窃罪。如盗窃罪轻于逃亡罪,仍以逃亡论罪(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04】)。本条选择处刑,当是执行了数刑可用时则判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选择处刑的特点在于:即坚持了有罪必罚的原则,又具有考虑法律、民俗、社情、人伦、行为人的身份地位、案件的具体情形等因素,灵活选择刑罚的优点。

    ★小结:上述80条特殊的司法规则,对调节复杂社会行为,取到了有的放矢重要作用。比喻:免责律条有利于防范处刑的扩大化,有利于稳定社会和家庭;退赃律条有利于保护非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领导不包办审案,有利于净化法制环境,维护法制公平;父母处罪不殃及孩子的条文,有利于保护儿童成长;错案申斥的条文,有利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减少错案的发生;分类处刑、选择处刑的条文,有利于区别罪行,准确量刑,精准打击犯罪;复合处刑、数罪并罚、先拘后判的条文,体现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合并处罚,处罚到位......

    这些条文,在今天看来尽管本身尚有瑕疵,但其理念无疑是云梦秦律的亮点,是真正的国宝,值得守护和发扬。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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