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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罪行及违法程度、等级、性质、行为人身份、以及判案时点的不同情形,在量刑上作了细分,对不同责任人分别处以不同刑罚,强化了处刑的针对性、差别化、精细化。一共6条。
一、对官员弄虚作假行为,区别情节轻重处刑。
对于构成罚款一甲以上的违法行为,入罪,且永不录用(原文参见【法律答问46】)。
二、对违犯户籍管理的犯罪行为,区别危害大小处刑。
其一,在户籍登记上报作假方面,区别隐匿、造假、知情不告等不同情形,对不同责任人分别采取赎耐、罚款、流放等不同处刑。对将即上户籍册的青年男子隐匿不登,以及上报残废人(癃long)不真实的,判里典(管25户)、伍老(管5户)赎耐刑;对百姓不应免老(56岁免去劳役),或已该免老而不加申报、敢弄虚(欺骗)作假的行为人,罚二甲;对上述造假行为,里典、伍老不加告发,各罚一甲;户籍编在同一伍中(同伍)的人,每家罚一盾,都加以流放。(原文参见【秦律杂抄17】)。(傅律)。
其二,在户籍查验和出境管理方面,不准留无证说客居住,不准帮秦人出境、销户,有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身份者罚为鬼薪,公士以下者刑为城旦(原文参见【秦律杂抄18】)。
三、对故意伤害被拿犯人的行为,区别伤害程度处刑。规定:故意用刀剑刺伤被捉拿的罚款罪犯,耐为隶臣;杀死的,判为城旦(原文参见【法律答问99】)。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暴力执法,防范滥用公权伤人案件的发生。
四、对赦令颁布时未判的犯罪行为,区别时点阶段处刑。比如,发粮人应发给吃粮人的豆、麦没有发,错发价高的谷子来顶替价低豆、麦,此举赦令颁布前应罚一甲。由于遇赦令未判罪而逃,赦令限定日期已过六个月后被捕获,对其应处以耐刑,再不是罚款一甲(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26】)。
五、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区别人生妨害处刑。身为隶臣的丈夫死去,老婆以儿子不是丈夫的儿子为由将孩子赶出家门,或黥顏頯為隸妾,或处以完刑(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45】)。
区别不同犯罪情形,对不同责任人分别采取不同处罚,实施既定刑名前提下精准处刑的探索,虽产生于2200多年前秦代,但在今天看来仍然有其现实意义。
▌第十一节复合处刑条款▌
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形成了诸多的复合刑,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黥为城旦等等。繁多的肉刑+劳役刑、财产刑+羞辱刑等两种刑罚组合形成的复合刑,是秦代复合刑罚的主要特色。复合处刑条款一共有13条。
一、肉刑+劳役刑的复合刑罚,用于对杀人、盗窃、斗殴、虐待老人、重婚等重罪的处罚。
1.处罚杀人罪的复合刑。一是对私家奴婢擅自杀子,处城旦刑罚并施以黥刑,然后交还主人监管(原文参见【法律答问59】);二是对擅杀健全婴儿,处黥刑并处城旦舂。指的是由于孩子大多养不活或不加养育而擅杀身体完好的新生婴儿,黥為城旦舂。(原文参见【法律答问56】)。
2.处罚盗窃罪的复合刑。主要适用于对团伙盗窃的加罪处罚,按团伙人数和赃值分别处以斬左止+城旦、黥㓷(劓)+城旦的复合刑。五人共同行盗,赃物在一钱以上,断去左趾,并在脸上刺字再判为筑城苦役;不满五人,所盗赃物超过六百六十钱,割掉鼻子并判为城旦;不满六百六十钱而在二百二十钱以上,在脸上刺字并判为城旦(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
此外,肉刑+劳役刑的复合刑罚也使用于对盗窃罪的指使人和行窃者处罚。***指使女婢偷卖主人耕牛逃关被抓,对指使人和行窃人都判黥城旦,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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