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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ZO86】。
二是妻子有罪被判收归官府,妻子陪嫁的奴婢、衣物归丈夫【法律答问142: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Z087】。
上述规定,既说明了这一时期婚姻中妻子(妇女)拥有私人财产且受到保护,也反映出妻子(妇女)及其私人财产,包括陪嫁的奴婢、衣服器物,是丈夫(男人)的附属物,妇女在夫妻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夫妻案件中妇女财产的处分条款,契合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向夫妻纲常制转变的时代特征。
▌第五节保护儿童权益条款▌
在不发达的古代,儿童的生存成长是靠母性的人性来维系的,孩子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因此,云梦秦律规定:娶他人私逃之妻为妻生子,男的被抓,孩子该还给女方。比如,甲娶他人私逃之妻为妻,不知道她私逃的事,已有了孩子,现在女的被抓了,那孩子应如何处置呢?应给交给该女。有人认为应没收归官。没收归官与律意不合【法律答问139: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是/Z088】。
即或因所看管的囚犯逃跑了而被判为筑城役徒罪的奴仆,本人其妻、子须强迫卖给官府处置,但孩子年小不能离娘,也可以「从母為收」。不单独卖孩子的母亲,而是将孩子和母亲一起卖给官府。以利于孩子活下去,能长大(原文参见【法律答问90】)。
这些条文,包含着保护婴儿儿童等未成年人权益的朴素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