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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秦律中的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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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罪有刑的法律(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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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的养兵,分为皇家(中央)养禁军、郡县(地方)养中军、侯门养家丁三种方式。这种特殊的养兵形式,导致郡县截留中军物资、收藏中军士卒为家丁的违法行为事时有发生。但在上述特殊的养军模式下,对地方侵害军队人力物力的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同样也只能是以赀为主,重罪轻罚。处罚地方官吏妨害军队事务的赀刑,共有4条。

    其一,滥用警力打杂者处赀刑。缉捕律规定,不准命令求盗(专司缉捕盗贼的官、员)去做迎来送往(送逆)或其他的事务,有命令求盗做送迎或其他事务的,罚二甲【秦律杂抄21b:捕盗律曰:a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b求盗勿令送逆為它,令送逆為它事者,貲二甲/FL097】。

    其二,收藏士兵及截留军用物资者处赀刑。县尉(相当于现县公安局长)收藏士兵为家丁,罚二甲,并免职,同时罚县令二甲;县里截夺给主力部队运送的军用物资,县令、县尉都罚二甲【秦律杂抄:..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令,二甲輕車、䞣h)、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FL098】。

    其三,对军人向地方倒卖军粮情况失察,地方官员处赀刑。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向老百姓卖军粮的军人,罚二甲,卖粮收入充公。吏部未发觉,罚吏部及县令县丞各一甲【秦律杂抄...吏部弗得,及令、丞貲各一甲.../FL099】。

    其四,提供劣质武器给士兵者处赀刑。向士兵供应质量不好的兵器,县丞及武器库库长、官吏均罚二甲,并予以撤职,永不叙用(原文参见FL099【秦律杂抄4d:...d•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FL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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