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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FL064】。(●傅律)。
其二,不给他人迁居改籍,导致此人犯罪。甲迁居,请求吏迁移户籍,吏绕着圈子拒绝,不为甲更改户籍。如甲有处耐刑、罚款的罪,吏应罚二甲【法律答问120: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FL065】。
其三,留居无证说客。罚所在县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应加重罚(原文参见【秦律杂抄18a:...居縣貲一甲.../FL066】)。(●游士律)。
第五,违纪违规者处赀刑。其一,听命书时不下席站立,罚二甲,并且撤职永不叙用(原文参见【秦律杂抄15b:b不辟(避)席立,貲二甲,法(廢)/FL067】)。
其二,官员公车私用。用官车载家属和子女,重罚二甲【法律答问146:以其乘車載女子,可(何)論?貲二甲。以乘馬駕私車而乘之,毋論/FL068】。
其三,与未验明符书的来秦外国使节做交易。罚一甲【法律答问153:「客未布吏而與賈,貲一甲」可(何)謂「布吏」?詣符傳於吏是謂「布吏」/FL069】。
其四,违法征发边戌。秦代戍边法律规定:一家人不要同时征服边戌(行)。县令、县尉(军事军赋长官)和士吏(低级武官)如不依法征发边戌,罚二甲【秦律杂抄22:•戍律曰:同居毋并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FL070】。
第六,违法犯罪者处赀刑。4条。其一,擅自增加劳动业绩天数,罚款一甲,并取消被擅加的劳绩【秦律杂抄19: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FL071】。
其二,将所抓犯人交给他人套奖分赏,各罚二甲。有秩吏(乡官)捕获逃亡出关的人,把犯人交给乙,叫乙送交官府,约定同分奖金,该吏和乙应各罚二甲,不予奖赏【法律答问112:有秩吏捕闌亡者,以畀乙,令詣,約分購,問吏及乙論可(何)殹(也)?當貲各二甲,勿購/FL072】。
其三,传递伪造文书,传经的各县均罚二甲。「拆开伪造的文书,未能察觉,罚二甲」。如咸阳拆看伪造的通行证,没有察觉,就重新加封印传给其他的县,其他县也传给其次的县,一直到开口才被拿获,咸阳和其他开看而未能察觉的县都应受罚【法律答问45:「發偽書,弗智(知),貲二甲」今咸陽發偽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咸陽坐以貲,且它縣當盡貲?咸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貲/FL073】。
其四,监守自盗。司寇(掌管刑狱纠察等事务的司法官吏)盗窃,盗赃数小且先自首,罚二甲【法律答问:a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論?.....或曰貲二甲/FL074】。
第七,牲畜饲养课殿者处赀刑。3条。首先是官马养不好,评比差,养马官、县令、县丞、副官小吏都受罚。评比(膚:看皮肤,评比)官员的乘马,马行动迟缓(笃)瘦弱(胔zi),以及不来参评的,按相应情景均罚养马主一盾。马服役的成绩摆尾的,罚养马场官长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罚养马员一盾【秦律杂抄26:膚吏乘馬篤、‖(胔),及不會膚期,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廄嗇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皂嗇夫一盾/FL075】。
其次是帝侯的宝马惹不起&ash;&ash;弄伤、鞭打、训化数量少、拉着套子跑,一律重罚。帝侯马车的驾马,马皮破伤(夬guai)一寸,罚一盾;二寸,罚二盾;超过二寸,罚一甲。考核駃騠(ju&eute;t&iute;。古代良马)的训练成绩,满了一年数字在六匹以下以至一匹的,罚驯马师一盾。特种良马(志马)应圈在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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