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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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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章 新土地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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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这套《新土地法》颁布之后,光化军的土地即成型,再有外来人口迁入光化军则不享受“民用地”的分配。《新土地法》颁布的第二天开始,所有到来的外来人口,若需要耕地则必须到官府申请租用“官府地”,“官府地”在佃户交纳十年的租金之后,可以以市场最低价将这块土地完全购买下来。

    “官府地”的作用其实就是增加官府的财政收入,李小鱼和李旭中经过一番探讨之后,在《新土地法》里面规定,“官府地”租金暂定为二十一税。也就是每一年的收成取二十分之一做为租金。当然,租金每一年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最高不会超过十一税。

    收取租金之后,官府就不再收取农税。

    农税的收取其实并不是以地方政府为准的,因为地方政府收取的农税早晚都是要交纳到朝廷去。不过韩元清为了能减轻农民的负担,鼓励农业发展,决定由制置使府来承担农税。

    当然,并不是所有农税都是由官府承担的,像“民用地”的佃户并没有租金的限制,他们就必须自己交纳农税。并且“官用地”十年之后被佃户购买了之后,不用再交纳租金了,那时候也得交纳农税。

    不过这个消息依然让使用“官府地”的老百姓感到鼓舞,如果十年之后官府租金比农税要低,他们宁愿继续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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