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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怪谈:要求我张三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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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章 去年此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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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以及对自己脸上的伤疤有那么一丝不爽和愤恨。

    但女孩子已经倒在血泊之中。

    鲜红还在地上逐渐蔓延。

    男孩子便将目光投在妹妹的身上。

    男孩子朝着妹妹走过去,拉起妹妹的头发,抓着不住哭泣的妹妹来到了客厅的一面巨大的玻璃镜前,对照着自己脸上的伤疤,在妹妹的脸上,用水果刀划出了一道一模一样的伤疤。

    听着妹妹无声的尖叫与哀嚎,男孩子却反而更加兴奋起来。

    仿佛让妹妹受伤,让妹妹和自己一样,自己就没那么痛苦了!

    而镜子里的妹妹的脸上,随着鲜红流出。

    直播间的整个画面也逐渐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鲜红。

    仿佛是镜子在流血。

    又仿佛是整个世界都在流着血色的眼泪。

    终于,玻璃镜完全被流下来的鲜红浸染,最后轰然破碎。

    在红色破碎之中,这一场升华考试,结束。

    ============

    法律小科普: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p、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在条文注释里,我查到有写: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也就是说,理论上,在刑法中,存在一个无敌的年龄段,那就是14周岁以下。

    我个人觉得这一条是有优化空间的,随着现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技术高度发展,很多人从小就接触到越来越多的信息,人类的成长比曾经有着极大的进步。

    而在我国古代,曾经有七岁犯罪就要受刑的规定,到了现代虽然法治更文明了,但在这方面我觉得反而是落后的,欠妥的,有待调整和进步的。

    所以我期望将来可以将未成年犯罪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逐步下调到一个合适的位置。

    同时,对未成年甚至全社会的法治教育,也要大力推广。

    这不仅仅是未来降低低年龄段的犯罪事件,更是对更多善良孩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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