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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搞的鬼,餐馆也难辞其咎。
2、故意打出错误的付费单子,客户不知情付款,店家属于诈骗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人说这不是诈骗罪吗?具体到本案,宋波根本不知情,只是概括性的付款了,你说多少就是多少,他是基于小票结账的,小票就是诈骗的直接证据,而本案诈骗的数额只有1000元,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只属于违法行为。
3、店家如果存在消费欺诈,其赔偿的数额应当是2万多元,而不是3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请注意,店家已经承认欺诈,却只退3000元,是多收的3倍,其实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购买餐品的3倍,应按照实际支付的8000元左右计算,为2.4万元。店家真的是怂了,可是怂的不到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