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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不弄坏,玻璃橱窗还在那好好的,我方当事人也能用,而且玻璃橱窗才用了一年,不存在什么陈旧和破损的问题。”
“被告弄坏了玻璃橱窗,赔偿一块新的,合情合理合法。”
“至于蛋糕,我方当事人店里的蛋糕少则一天,多则三天就卖出去了,没有滞销的问题,出售的时候就是这个价。”
“没道理让我方当事人,为被告的错误进行买单吧?”
双方的辩护意见发表出来,就进入了扯皮的阶段,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具体法官会如何酌情进行审判,那就是法官的事情了。
辩论持续了一个小时,审判长敲响了法槌,终止了这场口水战。
随后,先后征询了原告和被告最后意见。
原告这边,请求审判长判处被告,赔偿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一千六百六十块,并承担本次案件产生的诉讼费。
被告请审判长支持他们的诉求,照价进行赔偿,不合适。
休庭十分钟后,随着“咚”的一声响起,判决结果出来了。
根据法庭调查,结合双方辩护意见,庭审情况,合议庭商议后。
判被告韦莲芬,赔偿原告易二勇在本案中的损失,一千五百块,并承担本案件产生的诉讼费。
不服的话,十五天内可以提出上诉。
请律师还是很有用的,至少对比起诉状副本上的诉求,少了一百六十六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