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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事发突然(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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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证时感到非常惊讶,觉得这样的做法明显违反规定。

    林岱作为卢伟留置工作组成员之一,对于卢伟的留置没有取得成效,采取一些特殊手段,觉得可以理解。

    比如通知卢伟的司机姚俊、海润房产公司的郑燕、天元集团的徐柔进行协助调查,但是协助调查并不是逮捕。

    要知道,对一个人进行逮捕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

    需要办案单位提出申请,递交给检察院后,有一个专门的班子,对此进行审核。每一张逮捕证的签发,需要几名负责人的签字,并且需要备案。特别重大的案子,还需要检委会开会集体讨论。

    检察院签发了批捕命令后,再由办案单位签发逮捕证并且执行逮捕。

    虽然他以前执行过逮捕,通常都是在犯罪嫌疑人处于留置阶段,交待了相应情况后,由检察院决定批捕,让纪委配合其他执法机构执行。

    如果在其它地方,纪委根本就没有这样的逮捕权利。

    为此林岱敏感地意识到,这次执行的逮捕行动,在程序上存在问题。

    当然,也可能是事发突然,检察院进行了紧急授权,但更大的可能,杨江平私自做主签发的逮捕证。

    作为纪委工作人员,强调的是执行命令。

    姚俊作为一名市纪委的副科长,他必须执行自己分管领导杨江平副书记的命令。

    这种命令的执行,即使出现错误,最后承担责任的,主要是发出指令的领导。

    只是,如果真的出现了明显违反程序的错误命令,导致严重的后果,或是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具体执行者来说,也是一个工作失误,会成为以后职务晋升的一个污点。

    林岱当然要进行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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