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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些适龄女子,给这些未来的英雄妈妈们多发一份福利并不是什么令人难以接受的事情。既然发了,那多发些就多发些,不必再扣扣索索的,斤斤计较反而起不到好的效果。这么一来还能吸引更多的女性嫁给帝国的那些单身男性公民,同时缓解女性资源的不足,一举多得!”
这第三条皇帝令么......就有些陆远等人的主观好恶的因素在内了。
怎么说呢?
往大了说,妇女平权!
往小了说,解放双脚!
妇女平权是陆远等人在尚未起事,在建立远东帝国之前就一再倡导的。当然,彼时陆远几人的影响力小又不能像满清***那样不顾民情,不忌人命大刀阔斧的改革。帝国新创之初,陆远就将无数的针对女性的不平等习俗加以废止,其中就包括了之前提到的包括“浸猪笼”、“贞操带”等在内的其他各类泯灭人性的民间私刑。
但唯独没有直接立法严令“男人不蓄发,女人不缠足。”
并不是陆远不想,而是他知道想废止这种民间习俗,是不能进行一刀切式的立法改革的,特别是在帝国新创之初,自己浑身上下摇摇晃晃的连脚跟都还没站稳,哪里还管的上这个时代女人的脚是不是能够走得稳跑得快。
立法是简单,上嘴皮子一碰下嘴皮子就搞掂了。但立了法,如果不能有效施行,又腾不出手去加以监管依法照章办事,那还不如不立,至少这样,不会丧失政府及皇室的公信力。
而且前车之鉴历历在目,满清入主中原之后,除了众人皆知的“剃发令”,也下达了不许妇女缠足的禁令,禁令严到什么程度?
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清太宗皇太极下令,禁止妇女束发裹足,违令者重治其罪。
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朝廷下诏,所生女子禁缠足。
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朝廷又进一步严令,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孝庄太后也曾下谕旨:“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而且,这一谕旨被悬挂在清宫的神武门内,浩然醒目。
康熙元年,也就在顺治十七年之后的第二年,刚继位没多久的玄烨皇帝下诏,“禁妇女缠足,违者罪其父母家长。”(见《菽园赘谈》)女子如违法缠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之家,交刑部处置。情节严重者责四十大板,流徙十年。
但结果如何?
清廷三之下,非但没能根除民间根深蒂固的缠足恶习,反而缠足也引起了清廷宫中女子的热。
他所用的招数很简单,缠足者月薪低,工作时间长,并且不得增加薪资,除非自行解放双脚。
非缠足者则反之。
简而言之即是利诱。用肉眼看得见的好处来利诱这些女性来主动解放自己的双脚,可以说陈童晟此法与郑纪花银子买男人们脑袋上的头发且不允许再留发髻是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