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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剧猫之判官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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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出现了区别对待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现象。

    西周时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诉讼成为“狱”,要求持诉状到官府起诉,而把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汉朝出现了类似于现在自诉与公诉的区分。把当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亲属向官府提起的诉讼称作“告劾”。

    唐朝则把起诉区分为类似于自诉的“告诉”和类似于公诉的“举劾”。

    元朝区分当事人自诉与官府纠举两种方式。

    (三)审判制度、审判原则从模糊到清晰

    在中国古代早期,官府断案没有成文的、明确的制度、原则所依据,甚至有时候仅凭个人能力和才华来审理。在后来的法律发展中逐渐地出现了一些明确的审判制度和审判原则。

    西周时期出现了要求法官依法办案的规定,并创立了”审讯方式和针对司法人员的之疵”。

    唐代则具体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证据制度、判决和上诉制度,并且将监察制度定型化。

    (四)从“明德慎罚”到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

    自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明德慎罚”思想便被历代统治者所接受。正因如此,统治者对死刑格外重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即有法律规定,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须一律上奏朝廷,由皇帝亲自核准。

    而宋朝更是确立了“翻异别勘”的复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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