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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市长有没有资格主持市公安局党委会议并通过一系列决议?事后公安局长如果有异议,能否否决通过的决议?”
束局道:“这个问题涉及到公安机关双重管理的属性。公安机关既有行正性又有司法性,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司法权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它又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行正机关,那么要接受地方党委***领导。梳理下来脉络是,公安局长由副市长兼任根本原因在于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而作为***党委成员的副市长肯定要接受并服从市长领导,怎么会有异议?如果有异议,显然副市长不能否决市长的决定,也不能否决党委会议决定,因为在市长面前,副市长不存在一票否决权,不存在个体对抗集体的权力。以上是我个人对于市长所提问题的看法,不足之处可以商酌,但最好按照这样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