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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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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6章 辞职信的法律效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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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川提示道。

    “嗯,证据好办。在员工撕毁辞职信后,人事主管找她谈话时录了音,对方承认提交了辞职信,然后将辞职信撕了扔进了马桶,而且声称她撤回了辞职信。

    另外,酒店还有辞职信的复印件,是员工提交辞职信时人事专员复印的。”高经理道。

    “对方极有可能会否认辞职信复印件的效力,另外录音中必须明确对方的身份,如果录音很清晰,我觉得酒店给她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风险基本可控!”王川道。

    “嗯,这个员工我们酒店肯定是不要了,请您来主要是评估下风险。辛苦您了,王律师!”

    说完,高经理好像突然想起了什么,随即问道:“王律师,我还想咨询下,如果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就像您刚才说的那样,那么我们是不是必须要等到三十日到期才能让他走?如果我们不想用这个员工的话。”

    “那不一定,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是劳动法对员工的要求,主要是为了给用人单位留出时间安排其他员工接替离职人员的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人员充裕,可以直接让其他员工接手离职人员的工作,是不用等到三十日到期的,只要员工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就可以办理交接手续,让员工离开。

    其实有时候用人单位也有顾虑,怕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再工作下去会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扰乱工作秩序。所以很多公司都不会等到三十日到期再让员工走。”王川道。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员工提出离职后,第二天就不来了,根本就不给酒店留出找人接替的时间,有的甚至连交接都没有。搞得我们酒店比较被动。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高经理问道。

    “原则上如果员工离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可以要求离职员工赔偿的。

    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损失很难举证,而且一般岗位也很难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所以这方面的纠纷很少。即便有大多也是用人单位败诉,主要难点就是损失的举证。”王川道。

    “明白!”高经理点头道:“对了,艾伦与粤省餐厅的案子,对方上诉了,二审结果快出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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