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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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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章 答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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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十点半,王女士准时走进了会议室,干净利落的在委托手续上签完字,便被牛主任请到了办公室去谈大买卖了。

    “郑律,传票上的开庭日期是二零零七年一上午十点,我查了下那天正好是星”王川道。

    “嗯,没有几天了,过年元旦回来就开庭,够急的!不过这样也好,早开庭早了事。”郑毅说完,向四周看了看,嘿嘿一笑低声道:“午开庭,正好可以不用开周例会。”

    午休时,魏萍通过QQ给王川发了信息。

    魏萍:大师兄,元旦回家吗?

    王川:不回了,过完元旦马上就过年了,一月十八号就是三十,春节我再回去!

    魏萍:在帝都干嘛?有安排?

    王川:没有安排!休息几天,可能会去酒吧唱歌。

    魏萍:哦,等我考完雅思去找你学琴哈!

    王川一皱眉,哎!拿人家的手短:好的,随时恭候。

    其实在内心里王川很纠结:相处了那么久,他对魏萍早已日久生情,而且两个人在一起也很舒服,很快乐!但是贫穷囚禁了他追求爱情的勇气!

    他一直生活在初恋失败的阴影下,不敢去表白或者表露出一丝爱慕之情,害怕再次失去!

    下午,王川和郑毅进了会议室,开始讨论对方的上诉状。

    “王川,对方的上诉状事实和理由怎么说的?”郑毅坐在王川对面问道。

    “上诉人主张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第一,云女士与赵先生交往过程中不知道赵先生已经结婚,主观上并非恶意。

    第二,云女士在接受赵先生赠与时不知道其已经结婚,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第三,在一审期间,王女士称赵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云女士,赵先生对此予以认可。

    在一审中王女士主张返还赠与财物,但是赵先生并未主张返还。既然是夫妻共有财产,赵先生对赠与财产应拥有百分的份额,对该份额其具有处置权。

    赵先生对云女士的赠与行为完全是出于自愿,并未受到任何威逼、胁迫,赠与行为应合法有效!

    所以,即便要返还赠与财产也应仅返还王女士应得的百分的财产,不应全部返还。”王川道。

    “嗯,咱们逐条答辩。你先说说你的想法。”郑毅道。

    “我觉得,首先被告赵先生在单位工作了近二十年,单位里的人对他的婚姻状况应该都知情。被告云女士进入公司大约半年后才调到赵先生手下,此后两人才发生不正当关系。

    从这一点来说,云女士不可能不知道赵先生已婚,云女士的理由不符合常理!”王川道。

    “嗯,有道理。之前咱们在一审时也提过这事,一审法院支持了咱们的意见。第二条其实跟第一条是关联的,第一条说不知道已婚,把自己装扮成受害者,第二条借用‘善意取得"想要免除返还赠与款项的义务!”郑毅表情严肃道。

    郑毅提到的“善意取得”是一项法律制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之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该条规定是对“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解释。

    在物权法中也有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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