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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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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二节 采访(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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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在元老院里,包括嫌疑人的主人杨欣武,都有一种想法:认为女仆是奴隶,完全可以按照故意毁损物品的原则来审判,这样她就可以按照毁损物品而不是故意伤害或者杀人罪来审理,法学会对此怎么看?

    马甲轻轻咳嗽了一声:女仆是元老的私人财产这点的确没错。不过在法学上,私人财产也是分为房产器具类死物和家禽牲畜类活物的。二者在法律上不能等同。其次,&lso;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rso;这种理念只存在在早期的奴隶制度中,在随后的历史时期,也包括我们现在所处的历史时期,不管东方还是西方,都承认奴隶是&lso;人&rso;,只不过是民事权力不同的&lso;人&rso;。以我们元老院作为本时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势必要废除奴隶制,所以在此案的审理中不宜引入这方面的法学理念。

    这么说无论是杨继红还是林小雅,都是等同于归化民的地位。

    是这样的。

    既然如此,三亚的奴隶劳动怎么说呢?

    这与本案无关。我可以不回答你。不过简单说来,三亚存在的现象只是暂时的,并非一种制度化的常态。这是我们在草创期间采用的临时性应急性的手段。

    这是否是一种虚伪呢?

    我个人的看法是,元老院在使用奴隶劳动上不存在虚伪的。毋须讳言:奴隶是元老院的工业化进程中的&lso;燃料&rso;或者&lso;消耗品&rso;。元老院即没有宣称要拯救他们的灵魂,也没有说他们是没有进化不完全的人类。

    还有一种言论认为,女仆作为元老最亲密的生活伴侣,应该享有某些法律上的特权。毕竟元老院的理念是&lso;元老更平等&rso;。法学口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lso;人人平等,元老更平等&rso;,这才是我们的理念。

    我不是在否定你们制定的法律,而是在提出一个现实问题。这个所谓的&lso;更平等&rso;实际就是承认了人是不平等的。人如果是不平等的,那么他们的处罚也将有阶梯的。所谓元老犯罪可以得到豁免是明确写入共同纲领的。那么女仆作为元老身边最信任亲密的人,实际上是完全依附于元老的奴隶。他们的处罚难道不应该有阶梯么?引申开说,人人平等,但元老更平等这句话只限于一代元老还是之后的历代元老?

    马甲想,关键的地方在这儿呢。这些都是敏感问题。如果被她揪到小辫子的话,又可以炮制出一片绝妙的布满毒牙的妙文――说起来潘潘最近的中文写作水平堪称暴涨,马甲很怀疑有人在给她做枪手,或者说,有人在使用她的名义写文章。

    最近此类文章很多,让马甲非常的担心。在他看来此类文章在刻意的渲染你和我,突出群体差异,有分裂群体的嫌疑。

    关于元老更平等这一原则是否要延续到下一代,这有待于元老院的决定

    您自己的看法呢?

    我的看法是元老的特权从二代开始逐步的予以削减――至少要削减到不要成为明文规定的法律。毕竟在法律的框架内也有很多可以回旋的余地。至于你的前一个问题,我的看法是,给予她们某种特权是有危险性的。如果我们在杨继红案上给予某种优待,势必会在我们的新社会里形成一个&lso;包衣阶层&rso;――包衣是什么你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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