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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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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节 大明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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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信继续说:你提出的思路的确很有意思。不过从法理上来说是行不通的。按照你的&lso;奴婢相互斗杀&rso;或者&lso;良人杀奴婢&rso;的思路,大明律这么规定的: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

    斗殴杀人,无论是用手脚、刀剑还是其他工具,都处绞刑。蓄意谋杀者,处斩刑。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

    这里的&lso;凡人&rso;是指彼此无关系的平民。

    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奴婢与奴婢相殴,均***也,故其或殴、或伤、或刃杀,及杀死者,各依斗论。

    也就是说:奴婢和奴婢之间的殴斗和凶杀案,并没有什么财产主人什么事,是奴婢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若良人、奴婢相侵财物,如窃盗、强夺、诈欺、冐认、诓骗、拐带、恐吓、求索之类,因而有所杀伤,不用此加减之律。谓奴婢因良人侵己财物而殴伤之者,不在加等,至死者,俱绞;其良人因侵奴婢财物而反殴之者,不在减等,故杀者,亦斩也。

    良民殴伤奴婢,比良民殴伤良民的惩罚轻一等,也仅仅是轻一等,而不是你所说的减半。杖一百减一等为杖九十,斩刑减一等为绞刑,如此而已。若良民殴奴婢致死,或蓄意杀死奴婢,则不减等,惩罚分别是绞刑和斩刑。

    大明律只是规定主人及其近亲杀奴婢不用偿命,但是良民杀别人的奴婢还是要偿命的。

    大明律甚至还规定,假如斗殴原因是良民先侵害了奴婢,则不适用加等、减等法律,也就是视同良民之间的斗殴。

    姬信连背书带解说,干净利落的将良人和奴婢在此类案子里的法律责任阐述的清清楚楚。程咏昕手里依旧端着杯子,一句话也说不出来。(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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