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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末第一兵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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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九十八章 生民尊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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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种种,繁杂坚重,然纵是做的十成十的好,亦是只流于术,未涉关键。

    有法依者,分粥有勺;违法究者,粥不公,驱之弃之。

    然,纵有勺,纵有规,不公者弃,然分粥之人岂又不能私相贿授,岂又不能,不公却因与监管者私,而不被弃。”

    “分粥之法,不能制衡利益,不使分粥者最后领粥,便不能公允。”

    “法制制人,若不能使人制衡权利,便不能公道。”

    “生民制衡欺压之根本,在于枪,无枪,便不能制衡,便不能真有公道。

    无枪,生民怒不能血溅,违法者违法则无本,欺压则便无本。于是,虽,法有巨箸,与无法无异;有法可依,却有法不依;执法虽严,却严只贫苦;违法必究,法究十载,权势却半载出,出则又升迁。”

    李孟羲眼中几乎有火在燃烧,他冷冷的笑着,“十日前,某做钢弩,此弩虽说射远便飘忽,然力道十足,且钢弩此物,制造快速,远胜于筋角弩。

    此弩,正利我生民尊严!

    我计!我巨鹿来日大造钢弩,弩不需健长,快长极可,只耗薄铁一片,加长木一臂,麻绳尺半,竹箭掌长,再涂粪尿于箭,搭弓架弩,弩虽小,然十步之内,以钢弩劲强,不失准头,不失力道。

    遇欺压之时,十步之内,弩发,无论壮弱之悬殊,一失出,穿衣入肉,中者必死,无有例外!”

    李孟羲誓要保障生民十步内的傲昂尊严!这十步以内,纵是吕布来了,胆敢相欺,强劲霸道的钢弩,足以一个让蝼蚁般弱小的百姓,足以跟吕布一命换命。

    “思天下百姓,惯为欺压,而不知反抗为何物。

    某忧,虽赋其兵刃,其却不能有搏杀之胆,徒有兵刃,而无胆魄,不过是持兵仆奴。

    某计,除发其兵刃,更要教其搏杀,再强其胆气,如此,方可使我巨鹿之民,昂扬骨硬,使我巨鹿之民,人不相欺,亦不为人所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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