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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
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领导听到或寻找机会报警,在受伤后要及时救治,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纪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最好在第一时间越到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
总之,对待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
一是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和110报警中心增设“***报警台”,确保受害者报警后,在最短时间内,家庭暴力得以制止并得到依法处理。
二是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建立社区***站,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妇女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援助。
三是建立完善伤情鉴定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让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伤情鉴定,获取充分的证据,维护受害者权益。
四是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
我国现行法律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即受害的暴力侵害赔偿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这样看来,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主要有:
请求离婚或提起自诉,这些规定已完全不能满足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应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从而从司法这一国家强制力的角度来应对家庭暴力。
首先要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并不是否认夫妻关系存在着较多伙伴关系的特点,否则就不需要那些调整夫妻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了。
因此,实施这项制度应周密考虑,区别对待。
可以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引入,例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民事赔偿判决,受害人要求立即执行的可以执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过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把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不离婚就不执行。
夫妻离婚应逐步以夫妻侵权制度来取代历来“照顾”的做法。
第二:强化法律责任,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对于更多的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方面,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实用的地方性法规。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条款。
对于执法人员的责任要明确分工,防止互相推诿,注意各法律文本、条款之间的衔接,填补某些“真空”。
明确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以及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机制。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第三:是构架家庭暴力法如前所述,我国家家庭暴力有关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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