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倭国开城乞降 唐倭签订和平条约(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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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倭国全国兵力不得超过10万,且不得拥有重甲兵种。
五、大唐向倭国租借石见国,租金为每年100万贯,租期100年。租借期内,石见国所产皆归大唐,租地税收亦由大唐自行制定征收。大唐在石见国驻军5000,以保护大唐在倭国的利益和民众安全。
六、倭国向大唐全面开放互市,大唐民众在倭国享有外交豁免权,大唐在倭国享有最惠国待遇。
七、大唐与倭国贸易往来所产生关税,由大唐商贸局负责大唐贸易协定关税的征收,协定关税税率为值百抽五(即5%的税率)。倭国在无大唐同意下,不得私自更改,更无权私自征收或加收大唐贸易关税。
八、倭国向大唐购买粮食50万斤,牛羊各1000头,种子农具若干。鉴于倭国财力有限,大唐可向倭国无息贷款5000万贯,用以购买上述物品。贷款分10年还清,若到时未能还清,则加收2成利息。
九、自本条约签订始,大唐与倭国停止战争,罢兵言和。大唐军队在六个月内撤出倭国。
倭国舒明天皇签订条约后,李世民亲自册封倭国国主为倭王,赐予倭王金印。在大唐的干涉下,苏我石川麻吕就任倭国太政大臣,中大兄王子就任倭国摄政。
两人为争取倭国主政之权,纷纷拉拢倭国贵族,向大唐频频示好,互相之间明争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