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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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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 史来防卫不当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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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详细解释。两个人彼此打斗,算是斗,因而杀之曰斗杀。多人打一人,曰共殴,也适用斗杀条款。但大明律里面没有规定一人和多人相斗的情况。这就是陆挽一开始就知道这个案子不能以斗杀罪来判的原因。

    这次轮到杜兵备使犯难了,他初任为户部主事,下放为宣府粮储,回京升任兵部武库司郎中,职责一直是偏后勤方面,对刑法这一块他也只能算熟读,但不精通。

    杜石皱眉问道:“那以小朋友的意见呢?故杀?误杀?过失杀?”

    故杀罪名仅次于谋杀,斗杀判绞刑,还给留个全尸,故杀则是斩!

    陆挽道:“先持杀人之心乃与人相斗而杀之,则曰故杀。这位小哥被多人殴斗,他的应对是跑,而非与之相斗,可见其并无杀人之心。实在跑不掉,被围起来,生死之际才反击的,怎能说是故杀。

    斗殴或者谋杀时,误伤无关人等曰误杀。死者为共殴者之一,不能算无关之人,本案不适用于误杀。

    耳目不及,思虑不到,曰过失杀。例如射鸟意外射到人,盖房子砖瓦不小心掉落砸死了人,这些才可被认定为过失杀。以刀刺人可致死小哥是知道的,也无法适用于过失杀。”

    陆挽这么一解释,那就真的没有律法条款适合小哥这种情况了。在场所有人,包括杜兵宪、毛伯爷,还有两个见多识广的大商人都懵圈了。

    这案子该怎么判?难道判无罪?

    杜石不耻下问道:“那依小朋友的意思,此案该怎么判?”

    陆挽道:“法条有限,无法备载世间所有的事情;所以,法非万能!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诫万民,我朝以仁、礼治天下;仁义信勇俱是仁,忠孝友悌俱是礼,仁为心,礼为表,所以仁礼当重于法。自古以来各朝来均有大赦、特赦,就是此理,就是因为法包含不了仁和礼。

    不合仁、礼者,当重修法条;不载于法条者,当尊于仁和礼。敢问兵宪,眚灾肆赦当何解?”

    杜石道:“眚灾肆赦记载于《尚书.舜典》,意思就是人在受灾或者受害时无心犯下的罪行应该被宽恕。”

    陆挽接着说道:“大明律之所以斗杀条款里面没有规定多人殴一人,一人反杀之情形,就是因为被殴之人可能存在出于自卫自保被迫杀人,这种情况自保之人是无罪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律条无法备述。

    就拿小哥今天这个事情来说。小哥被围住,蒙人拔刀攻击他,他若不杀人,他自己是不是很可能会被杀?”

    按当时的情况,差役来不及赶过来,围观的人又不敢管闲事,李强若不反击,自己几乎是必死。这点大家都清楚。

    陆挽又道:“春来湿气大,瓜子回潮,秋天窖藏的苹果放到春天有点干瘪,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吧?退一步说,就算小哥多收了点钱,可他需要因为这种事以死赎罪么?”

    要是做生意东西卖贵一点就要死,那天下生意人恐怕要死绝了。别说生意人了,各族也经常拿劣马充好马卖给汉族。经陆挽这么一分析,事情已经很清晰了,蒙古人醉酒闹事,小哥被迫自保,按法律肯定是不能判死刑了。

    陆挽再道:“《周礼秋官》有另外一条: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说的情形其实和今天此案的本质是相同的,我们是无辜的,我们在遇到迫害的时候,我们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自卫杀人,我们是无罪的。

    今年边墙外的蒙古人进来了,他们一路杀了我们多少子民,抢了我们多少妻女,难道他们杀我们的时候,我们还击还有罪么?在场的各位父老乡亲、叔伯兄妹们认为有没有道理?”

    边墙外的蒙古人进来抢钱抢人抢粮食可不分你是哪族,就算你是蒙古同胞,他们也一样不会手软。蒙古人几乎每年都来抢,只是规模大小而已,边墙内的各族百姓深受其害。陆挽这么一说,现场的百姓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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