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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武江湖:我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卿的江湖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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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八章 论罪篇(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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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欢之后,杨清源再次回到了桌前。

    文颉的事情,可以交给都察院查,杨清源要先理清目前案子的情况。

    张三的案子很复杂,凡刑法犯罪,讲究主客观相统一,即要看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也要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张三杀人一案,从张三个人的主观层面上来说,他只有杀人的故意,没有救人的故意。

    而客观结过上来说,张三有杀人的行为,但是却没有造成杀人的结果,反而从文破军的魔掌之下,救下了李青凝。不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还保护了社会法益。

    大周之法,详参前律,定制于今。

    在参考学习古人的基础之上,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

    对于故意和过失也有着分类认定,但是现在张三的情况却十分的复杂。

    大周律例参考最多的前秦《法经》、《秦律》和前唐的《永徽律》。

    前秦之律,将犯人的犯罪之行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端者重之;不端者轻之,可以银抵罪。

    前唐《永徽律》中,在犯罪故意方面分析得更加详尽,将犯行分为,故、谋、误、失、不觉、过失。

    故字为故意为之,适用于大部分的故意犯罪。

    谋字与故字意思相近,但只适用于十恶之罪!

    十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字相当于在十恶罪中的故字。

    误字为谬误,就是知识不符合实际,指犯罪行为是因为见识浅薄意识不到引起的。

    失字为官吏执行公务之时的过失犯罪,专用于官身之人。

    过失者,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也是用于人的过失行为。

    最后的不觉,即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

    应该说,张三不负他法外狂徒之名,一出手,就让杨清源感到有些棘手。

    此案,即便是在后世蓝星的律法之中,也是有争议的。

    留日派和留德派两家即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对于此的看法也是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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