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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二十八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