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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汉风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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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零章 《建业和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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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一系列移民补给点,一路通往明国但若是放任他们长期经营,这些星罗棋布的补给点,在未来某个时刻,难保不会成为东印度公司索命的链但是,德林总督也明白,以东印度公司的实力,是无法阻止他们建立这些星链般的补给点,除非东印度公司弃一切,与海进行一场连绵不绝的战争可他明白,公司不说有没有这个意愿,就是想拼尽全力与汉洲打一场长期战争,那最后的结果可能正那位国王所说,他们有能力,也有实力,可以在家门口击败任何一个对手“东印度群岛的利益,马六甲海峡自由通行,均可允与汉洲共享”德林总督朝主持谈判事务的公司对外事务高级代表维·吉门尼斯说道:“但是,汉洲必须承,于东印度群岛所建立据点,不得针对东印度公司含有敌意,并无条件向我开放另外,我们需要与海再订立一份商业合作备忘录,以确立和加深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总督大人,若是如此的话,我们的让步是不是太大了?这样一来,对公司的商业利益可能会带来不可测的风险”吉门尼斯问道他不知道那天海的国王和总督大人之间倒底说了什么,以至于他做出这般巨大的让步“不,我做出这种决定,就是基于公司最大的利益”德林总督说道:“关于让渡东印度群岛利益的原因,我会专门写一封信,给阿斯特丹的委员会详细报告吉门尼斯闻言,便不再多问,总督大人一定和那位国王达成了一个不为人知的口头约定,很可能对整个东印度公司未来发展有决定意义在双方最高领导基本确立了和谈原则和框架后,只经过数天时间里,汉荷双方代表很快就草了一份和约:一、齐国与东印度公司之间将于1650年1月1起,双方开始一切军事行动,不得再行攻击对方船只和据点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无条件释放战争期间俘获的所有人二、东印度公司侮辱齐国据有整个汉洲大陆及其附属岛屿的权益,否认齐国据有岛的合法权益经东印度公司允许,齐国可在东印度群岛地区建立必要之商站据点,亦可驻扎武装人员,保卫本国属民于就之必要三、齐国于就东印度公司在整个东印度群岛的普通利益,承不改变香料群岛的控制现状,并干1650年1月31日前,撤出米德堡(今印尼塞兰岛西南岸凯拉图市)古德堡(印尼特纳特岛德纳特市)、科恩堡(今印尼多雷岛)、奥兰堡(今印尼奥比岛市)等战争期间占据之东印度公司属地据点,并移交于对方;四、双方各自开放其所属据点和势力范围内市场与对方,并承对彼此过往船只(需经停港口允许)提供必要的补给和停靠休约方承停止资助一切彼此境内和控制地之反抗地方势力和暴乱势力六、双方就贸易通商一切事务,应纳进口、出口货税、费,均宜约方协商议定并迟延公布,勿需额外征收;七、双方对各自领地内的对方属民均有保证财产和人身的危险的义务,若触犯对方法律,必须在对方代表处官员见证下,以公正法律进行审判八、约双方均有权利在对方领地和所属势力范围内建立商号、货,以及其他各类商用设施,双方不得刻意阻拦,并有义务确保对方的财产和人员的危险;九、约方与第三方处于交战状态时,另一约方必须严守中立同时,约方不得针对彼此再行与第三方定立联盟性质的协议十、此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后,双方无有异议,自动续期十年《建业和约》签订后,德林总督携众返回巴达维亚,先将该和约提交印度事务委员会审议,同时,写了一封长信,附《和约》副本一并由返回欧洲的贸易船队带回荷兰本土,交付公司董事会(十七人委员会)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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