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百年争战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一百九十三章 李鸿章筹议海防(3)(2/2)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阅读提示:为防止内容获取不全,请勿使用浏览器阅读模式。

艘艇船,可养给一艘铁甲大舰;裁撤十艘舢板,可养给一艘铁甲舰。计省沿海水师旧制各船糜费,以之供给大小四十八艘战舰,尚觉有盈无绌等语。

    查同治十一年五月,臣于覆奏船政事宜折内,拟请裁撤各省艇船,即以各船修造养兵之费,抵消购买战舰之费。经总理衙门议令各该督抚奏办,迄今并无议覆。

    今添购铁甲等舰巨款必须另行筹集,俟购回时,养船练兵一切费用,应如丁日昌所议,请旨敕下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各省,将旧制及新添红单、拖罟、艇船、舢板等项分别裁撤,专养轮船战舰,以免虚糜而资实用。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