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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约翰用手指重重地点了点文件上的一幅设计草图,“是著名的捷克玻璃制品制造商波西米亚玻璃厂于1965年委托设计的原始**规格书,用于一系列拟出口的食品容器。请特别注意标签正中央的那个带有放射光线的风格化太阳图案。”
他又拿出另一份文件——是“太阳”牌辣酱的标签图样。
“现在,请将其与被告的"太阳"牌标签设计进行比较。二者的相似性并非偶然;它是显著且根本性的。其核心图形元素——太阳图案——在构图和位置上几乎完全相同。这绝非独立创作,这是盗用!”
约翰转向法官,语气变得极其严肃:“这一证据表明,被告的商标不仅与我客户的商标存在潜在的混淆性相似,更重要的是,它可能是在虚假陈述——在毫无原创性的情况下声称原创——的基础上注册的。这直接关系到商标的有效性。通过虚假陈述获得的商标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法庭内一片寂静。
约翰抛出的这个“证据”,无疑是一枚重磅炸弹,试图直接将“太阳”牌的核心标识定性为抄袭,从而从根本上否定其权利基础。
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刘教授身上,看他如何应对这突如其来的、直指“合法性”的致命一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