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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我在美利坚卖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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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怪胎”美联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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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世界大战对美利坚的企业——政府关系产生了巨大影响。它强化了国家产业协调的重要性,确立了大型企业的合法性。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成功合作的范例也出现了,并导致了一场技术革新浪潮以及战后一个非凡的经济增长时期。

    在这一阶段的开始时期,联邦管制当局,尤其是银行、竞争政策和运输方面的管制机构发生了一次彻底的变化。《联邦储备法》(1913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以及《运输法》(1920年)代表了进步时代之前和其间长期的美利坚国内政治辩论的高峰。当时的研究者一般认为:这些法律代表着实质性的改进,但它们都不足以应对10年后发展起来的问题。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创造了一个事实上全新的银行和金融管制体系。在经历了1907年那场动摇了美利坚经济的严重金融恐慌后,许多经济学专家建议建立一个中央银行以管理通货、保持流动性。1912年,众议院银行委员会披露的关于“货币托拉斯”的一些事实加强了公众对银行改革的压力。美利坚前总统威尔逊先生赞成对银行体系施加额外的政府控制,“从而使银行只是企业的一个工具,而不是企业的主人”。

    在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后,成立了12个区域储备银行,在华盛顿有一个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五个由总统任命的人员,外加一个货币审计员和一个国库秘书。所有由国家批准的银行都要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而由州批准的银行如果希望加入,也可以成为成员。该法案确立了特定的储备条件,确定了预计可以作为控制货币供给的重要工具——贴现率。储备银行将对成员银行的短期商业和农业票据进行再贴现,最终为其提供交易服务。

    来自得克萨斯州的众议员赖特·帕特曼曾经在众议院大厅的地板上宣称:“任何一个稍微熟悉美利坚宪法制度和职能的人都会从本质上认定美联储就是一个十足的怪胎。”

    从这一点上来说,赖特·怕特曼众议员是对的。美联储的确是一个古怪的安排,一场公众监督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古怪联姻,从容不迫地游走在由选举产生的美利坚政府之外,而又始终是隶属于政府的一部分。它享受自己有别于华盛顿任何其他机构的延伸特权,可以在无需获得国会许可的情况下提高自己的收入、拟定自己的财政预算;它的最高领导阶层是7位美联储委员,由美利坚总统任命,由美利坚参议院认可,任期14年。而这7位委员要与12家储备银行行长共享权力,12位行长同时也在各地区私人银行效命,从波士顿到亚特兰大、从达拉斯到旧金山。这些行长的任命并不在华盛顿完成,而是在各区的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每次由各商业银行在9位董事中选出6位轮流担任行长,这些商业银行同时也是美联储体系下的“会员银行”。每当美联储决定调整货币供给这样的核心问题时,其讨论和投票都是在包含两股“势力”的“杂交”委员会中进行的,即所谓的美利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openmarketmittee)。在委员会决议中,通常要包含12名成员,即7位美联储委员和5位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后者在12位联邦储备银行行长中每年轮流产生。其中只有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最为特殊和重要,因其不同于其他11家地区银行行长,其拥有全部决议的投票权。因此,某些批评人士抱怨道,有关国家货币调整政策的决策权在部分上是由私人利益的代表决定的,即银行。这些商业银行在12家联邦储备银行中各自持有股份,这的确加剧了美联储的复杂性和“阴暗性”,致使许多人误以为美联储是“私有的”。

    实际上,股票份额问题只是美联储会员银行迷惑和刺激平民主义评论家的退化性特征,其根本没有实际意义。美联储是一个政府,包括12家联邦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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