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为防止内容获取不全,请勿使用浏览器阅读模式。
election)。直接预选(简称预选)是美利坚有特色的制度,是美利坚人的发明,始于19世纪40年代,是提名政党候选人的选举;正式选举是从各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担任公职的人。
在美利坚,总统选举尤其重要性。因为大部分采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选民并不直接选举全国的最高行政首长,只是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中获取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内阁政府,但在美利坚的三权分立制度下,总统与国会议员的选举是分开举行的,选民对于全国最高的行政职位,有直接参与选择的机会。正是由于当今世界没有哪一个职位的选举是直接由如此多的选民决定胜负的,美利坚的总统选举才如此地引人注目。
在美利坚这样的法治社会中,选举法治也是很有特色的,联邦宪法只有很少几项同联邦选举有关,虽然后来国会陆续制定了《投票权利法》、《选举竞选法》,但始终没有一部全面的选举法,涉及联邦选举的许多事项,都由州法规定,至于各州及地方的选举更是由州法规定。由于各州的法律不同以及各州政党党规的差异,美利坚选举制度显得特别复杂。
美利坚选举制度由以下内容构成。
首先是选民。美利坚1787年联邦宪法对于选民资格只用一句很原则性的话把规定选民资格的权力交给了各州。宪法第一条第二款(articleisection2)规定:“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各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美利坚人民经过了近两个世纪的斗争到20世纪70年代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选举权。普选权的实现并不意味著年满18岁的公民都可以参加投票,各州法律规定了公民参加投票的一些限制:(1)居住期限:各州在历史上曾有权自行规定选民居住期限,这个限制是通过国会立法(1970年投票权利法)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邓恩诉布卢姆斯泰因案、伯恩斯诉福斯顿案)逐渐放宽的,现在几乎一半的州取消了居住期限的限制,有这一条件的州规定的居住期限仅为30天。(2)精神状态资格:精神病患者在有病期间一律被暂时剥夺了选举权。(3)政治权利资格:犯重罪和选举舞弊罪的罪犯被绝大多数州剥夺了选举权。(4)选民登记:各州都规定了有选举权的公民在选举前必须经选民登记才可以参加投粟选举。(5)特殊规定:除加利福尼亚州、犹他州、西弗吉尼亚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外,传统上各州拒绝承认居住在联邦直接管辖地(军事据点、国家公园、退伍军人医院等)的美利坚公民为本州公民,而居住在联邦直接管辖的5000块隔离土地上的居民大多数美利坚公民不能行使选举权。
其次是候选人资格与预选制度。世界各国的候选人资格,有国籍资格、年龄资格、定居资格、财产资格、种族资格、性别资格、职业资格、教育程度资格、语言资格或品行资格等。美利坚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员议员。”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款规定:“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九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除非生为合众国国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为合众国国民者不得当选为总统。年龄未满三十五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即当选美利坚总统及国会议员须具备国籍、年龄、住所三项基本条件。
从理论上讲和从各国实践来看,一定数量的选民可以提出候选人。但现代选举如果没有强大的政党作后盾,公民是难以被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的,只有政党提出的候选人才有很大的当选机会,这样的候选人提名才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因此政党提名侯选人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选举的一种普遍性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