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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章 吴三桂之死!(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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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比如说怂,《怂史·刑法志一》:“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一本作“陵”。“凌迟”一词见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本义是指逐渐缓慢升高的山坡,把“凌迟”一词借用来作一种刑罚的名称,是“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

    《大明律》规定1、谋反及大逆,凌迟处死。[3]2、杀祖父母、父母及其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凌迟处死。3、妻妾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4、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5、奴婢、雇工杀主人及主人长辈,凌迟处死。6、杀伯叔父母及姑姑、外祖父母,凌迟处死。

    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虽然“凌迟”一词最早出现在第十世纪,但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纪才正式编入刑律。此外,1905年法学史家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极刑获准,也是以此作为论据之一。毕竟“凌迟”不合乎中国的法学精神、刑罚特性以及应用方法,看起来比较类似“特殊法”的惩戒类型。当然,这项特殊法是隶属于帝王的司法系统,《元律》有记载执行。不过,经过仔细观察之后,建立非刑之正的处罚,毕竟违反正常的法学精神,从建立到废除为止,文人始终称之为残酷、不人道的处罚。

    凌迟,是一种肢解的惩罚,肢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称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过今人不清楚是否真有这些数目,或只是虚构的数目。明朝时期的“刀”,有切伤和“多”之意,数目累加,行刑时间延长。(根据统治者的意愿来决定)后面的就不打算再介绍下去了,因为涉及到了血腥方面,因此行刑画面一笔带过)

    吴三桂折腾了五六天才断气,直到豪哥觉得其嚎叫声过于响亮,影响豪哥的心情之后,才匆匆结束了这场,针对吴三桂这个后世有名的,三姓家奴的处决!对于吴三桂而言,本来能够建功立业,结果自己死在一个荒凉的地方也算是一种讽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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