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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果真藉此做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极大的勇气。
第二种情形是更通常的做法,事实上,当初杨毅能安然离开看守所,便与这种做法异曲同工。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条法律规定虽然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保护,但也为有心人提供了一定的灰色空间,而个别拥有政法资源的人应用起来更是得心应手。杨毅能想象到,作为本案,刑警队已经完成了所有形式上的侦查工作,不易再被外人指摘诟病,即便退侦后检察院不起诉,他们也不用承担太大的责任,只是相关承办人在考核方面受一些影响,就像当初丁祥和杨智军在自己的案件中一样。对于刑警队来说,这或许是一个乐见的局面。
但这需要检察院能提供充分的配合。不说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可能的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和被害人申诉的审查,单在检察院内部,不起诉决定也要报经检察长和检委会批准,这从来就不是一两人能私下决定的。运作不起诉的人,至少要打通刑警队、上下两级检察院三个环节,才能确保有运作成功的可能性,但这一切,对于李东旭及其身边的人来讲,似乎不是个无法逾越的障碍。
如果一旦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只能通过法定途径进行自我救济,而救济途径只有两种,申诉和起诉,无论哪一种,都荆棘丛生,举步维艰,杨毅做了这么多年刑辩律师,对此深有体会。
鉴于王可作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他的近亲属可以以他的名义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在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不经申诉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诉,原来的公诉案件就变成了自诉案件,被害人一方作为自诉人,就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绝不仅仅是阐述基本事实和理由那么简单,必须拿得出能满足庭审标准的过硬的证据来支持,而这恰恰是作为个人很难做到的。虽然法律也规定了一旦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检察院应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但真正执行起来,效果也大打折扣。
在这之后,法院也是一道关卡。就算最终检察院得以提起公诉,如果疏通了法院的环节,法院即便判定被告人有罪,照样可以判处被告人缓刑,甚至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这些都是白纸黑字地写在有关的法律里,在现实司法活动中也有大量的实践。杨毅前不久刚刚听说一例最新的判决,被告人因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法院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但被告人却被免于刑事处罚,当庭释放。
如果真有人打算捞展鹏,这些都是可行的途径。而更为吊诡的是,作为展鹏的辩护律师,杨毅必须秉持有利于被告人和无罪推定的原则,这些是对一个刑辩律师最基本的要求。杨毅对大学时的律师实务课记忆犹新,白发苍苍的老教授开宗明义,一开始就阐述了刑辩律师应遵循的六项原则,除了第一条自我保护原则外,其余五条都和有利于被告人有关。执业以来,杨毅也的确是照此身体力行,这些原则已经成为渗入他骨髓的信念。
也就是说,自从接受张静的委托,担任展鹏的辩护人,杨毅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首先就要对案情进行无罪推定,寻找一切指向嫌疑人无罪的线索和证据,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嫌疑人有罪,并据此向警方和检方申辩嫌疑人无罪和轻罪的理由,争取不刑拘、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在庭审中,进行无罪和轻罪的辩护。而所谓的基本案情,只能来源于嫌疑人的供述、警方和检方提供的材料,即便自己掌握了其它线索,也因或许有先天的倾向性而不利于嫌疑人,必须暂时先被屏蔽。
当杨毅在睡梦中醒来,意识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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