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章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准入与验收”标准(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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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都是面向已然犯罪,而企业事后制定或者完善合规计划是对未然犯罪的预防,也是构建预防再犯的堡垒。同时,也体现出企业组织体对法律的敬畏和遵从。不过,在刑事合规考察准入阶段对合规计划要求过高并不现实,因为,企业对自身的反省和体检也需要时间,况且,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和实践正在不断推进,大部分企业也是正在学习和被教导的过程中。制定完整、有效的合规计划不仅需要时间,而且需要在准入之后经过第三方监督机制和检察机关给与指导下不断完善而成。所以,准入阶段提交的合规计划基本上是一个初稿和意愿的表达,应重点审查其对与涉嫌犯罪有关的风险点提出初步反思和拟采取的合规措施,评估感受其真诚的态度和迫切要求整改的愿望。
(四)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准入的企业标准
如前所述,对涉案的大中小微企业应当一视同仁,确认其申请刑事合规考察的平等权利,因而,此处的企业标准不应单纯指企业规模的大小,而应当是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对涉案企业可能具有的合规价值的审查。不可否认,对大中型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而对小微企业开展合规考察的效益则不显着。这也是否定对小微企业适用合规考察的主要理由,他们认为,企业合规的必要性体现在涉罪企业本身具备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不入罪能够挽救较大的社会经济损失,而小微企业并不符合该条件……。然而,笔者却认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社会经济价值并非衡量合规考察效益的唯一标准,小树也可以成长为参天大树,如果小微企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则应肯定其也具有值得“被挽救”的价值。这一思路与国内学者不谋而合,孙国祥教授认为,“对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刑事合规激励使企业从合规整改中获得发展,这也是现阶段企业合规改革的积极意义所在。”
小微企业同样具有申请合规考察的权利。对此笔者表示支持,但也有担忧:由于企业合规需要不菲的成本,若针对其内部结构、经营模式、经济效益、人员配置等进行整改,是否经得起整改?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分别制定大中型与小微企业的准入合规考察的条件,分类审查他们的合规计划,这是现实的需求与有效合规内在的驱动。一方面,对大中型企业,可侧重评价企业当前的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一个企业遭受刑事处罚,可能对无辜第三方或市场环境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那么,合规考察的需求和价值就越高。具体可参考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企业规模大小,即员工数量、吸纳就业人口情况;(2)影响力大小,即行业地位、经营状况对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的影响力;(3)纳税的贡献大小,即纳税情况、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4)其他表明企业社会贡献度、社会影响力的因素。另一方面,对小微企业,可侧重评价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其潜力越大的企业,越具有合规考察的价值。倘若一个企业,平时就管理稀松、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濒临破产,其本身缺乏开展合规建设的能力,更遑论合规考察的价值。在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其成长经历、品牌形象、产业项目、技术情况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前景。如严重污染型落后企业,正在被市场淘汰的企业,其合规考察的价值较低,而具有自主研发、高精尖产业的企业,发展潜力大,挽救价值高。具体可参考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三高标准”,即是否符合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的标准;(2)“核心创造力”,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情况;(3)发展前景预判,即是否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未来产业发展趋势;(4)营业特色评估,即主营业务或者主营项目是否涉及国家、省、市、县(区)重点产业项目;(5)其他表明企业具有发展潜力的因素。值得关注的是,有的地方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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