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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章 《商标法》公法秩序与私权保护之定位(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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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珍公司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值得研究的是,(1)已注册20年的商标,如果缺乏真实有效的使用,自然有予以撤销的法律依据;如果已经真实使用,是否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实在的财产,对其加以撤销不再仅是一种行政管理问题,而涉及如何对待已经实际产生的财产权益问题。(2)如果争议商标已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在案证据证明的其他商标在法律定性上是什么关系?其他批量商标的不使用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和财产权有何关系?(3)“令狐冲”这样的作品元素与民事权益、公共资源、市场秩序等是什么关系?总体上看,“令狐冲”是金庸先生在武打小说中创造的作品元素,如果需要加以保护,也只是依照民事权益加以保护的问题,而不涉及以占用公共资源之类的绝对事由介入无效的问题。以相对事由加以保护和进行无效,则涉及超过五年丧失请求权的问题,也即落入了《商标法》为稳定秩序而牺牲在先权利的利益平衡范围,这不再是保护在先权意义上的公平与否的问题。如果纯属因超出法定期限无法以绝对事由予以救济,再设法牵强附会地纳入绝对事由调整,则陷入了以公法事由不适当干预私法关系、扰乱私权秩序的境地。

    在第号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行政诉讼案中,自然人陈某申请注册号商标(2013年3月25日)。直至案件审理中发现陈某名下还存有124件商标。2014年8月28日,第号商标获准注册,核定商品为“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减肥茶;净化剂;人用药;失禁用吸收裤;兽医用药;卫生巾;消毒棉;牙用光洁剂”。爱朵婴童公司为生产销售纸尿裤商品,购买第号注册商标。在该注册商标转让之前,爱朵婴童公司2014年已取得陈某授权许可使用第号注册商标,开设淘宝店销售经营纸尿裤商品。爱朵婴童公司2015年4月22日起开始受让该注册商标,自2016年5月13日完成第号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爱朵婴童公司又于2017年6月23日起启动将第号注册商标转让至杰乔公司,至2018年3月27日完成转让手续。爱朵婴童公司被许可使用和进一步受让第号注册商标后,一直研发、生产、销售“beaba”注册商标品牌的纸尿裤等一次性卫生用品。转让至杰乔公司后,杰乔公司进一步持续经营使用,通过线上线下投入广告、参展、营销活动等资源培育“beaba”纸尿裤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2019年5月31日,法国芘亚芭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杰乔公司的第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

    2020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陈某名下“有124件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类、第5类、第25类、第43类、第44类等二十余个商品和服务上”等事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宣告无效的法律依据,以第号注册商标系陈某2014年“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426号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为陈某“申请注册了包括“肤雅姿”、“肤资堂”、“妃资堂”、“栗上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网站上公开兜售商标”,认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4726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虽转让至杰乔实业公司名下,但不能改变诉争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事实"”,认为“杰乔实业公司主张其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进行了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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