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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章 民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构建的方法论(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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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得以实现与结构性联系的区分,由此也使得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分立。但该种分立并不是截然地区分,社会系统运作自成一体,法律系统作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也促进了法律系统的自我生成。可以这样说,法律并不是由法律原则所决定,而是由所依赖的社会关系决定。法律系统虽然受意识形态系统的冲击,但也为社会环境中各系统之间的关系发生提供了新的结构性联系。“法律系统通过提供立法的可能性使自己经受政治的影响,政治系统则通过民主化使自己抵御把改变自己的倡议变成决定的诱惑,”但该种联系属于职能区分的结构性联系,每个系统具有各职能系统的独立的运作体系。民法典就是各个系统所构成的体系,每编均具有自己独立的体系。

    在现代化复杂的情境中,正义问题应当摆脱语言理论而从“法律系统的适度复杂性”的角度来理解,从而实现法律所具有的功能。法律应该促进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一般行为所可能达到的目的,“社会的可能性更为丰裕,其中法律必定与更为多变的条件和事件形成了结构性的相融。”卢曼指出了法律的内部指涉与外部指涉,法社会学者所具有的任务就是澄清规范性应然功能的可能性与嵌入在偶在性之中的法律可能性。

    (二)民法教义学需解决安定性与妥当性的问题

    法教义学的教义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安定性。“体系性思考乃是作为法教义学的首要特性而存在。”法教义学所坚持的就在于体系的绝对性。体系就是理性主义的化身。法律作为人们理性作用下的产物,更多的是一种工具理性。在韦伯那里,法律表现为形式理性(logicallyfoualrationality)。“形式理性意味着,法律以其自身为合理的制度形式存在着,但法律本身不是目的。”既然说,法律不过是理性的产物,那么顺乎自然,整个法律的体系完全可以根据理性的法则进行推演而得到。“大陆法系的法律家习惯于理性抽象的思维方法,他们总是以严谨的、逻辑数学的演绎,从最一般的、有牢固理性法基础的基本原理中获得最具体的个别法律规定,以致于其法律制度就像是完全艺术化分类的、系统而明确设计的建筑。”法律理性即可为社会争议的纠纷提供一种规范化的处理程序。所以法教义学属于独立的法律科学,它不受外部学科的影响,司法实践仅是适用体系的单纯涵摄而已。

    从法律出发,尊重现行法的法律效力,就成为司法所不得不面对的任务。但合法性只是表象,公正才是论证的实质。但公正是抽象的价值判断,“公正这一系统概念当然不可能逐个地在每个单个判决中实现。”在法律中,安定性与合理性就是实现公正的必然表现。安定性来实现规范的安定性,从体系保障内部自洽性。用拉伦茨的话语而言,就是目光在规范之间的往返流转。但从体系出发只能证明规范的有效性,并不能实现规范的目的正确性,为保障规范目的有效性,避免规范目的不合理,就需要“深入思考事体的特性,也深入思考规范的特性。”

    三、功能主义释意回应了民法法教义学关键问题

    (一)解决了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社会性的矛盾

    面对合法律性与合社会性的紧张关系,论证成为实现法律系统性的必然要求。“法院必须作出裁决,这是法律领域的结构、法律思维和法律论证的出发点。”论证的路径应当是纯粹法律的论证。“必须把法律理解为一个从自己本身出发的关闭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即使在极端的社会紧张局势下也能够进行‘纯粹的法律论证"。”但问题是,一方面,基于法律规范的多元性,选取不同的法律规范就会实现不同的结果,这就构成了法律规范的信息冗余。“谁要是把论证仅仅理解为在避免错误的前提下寻找好的理由,他就是在描写一个通过论证而自我规定的系统。”另一方面,基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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