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3章 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理论审思与实践进路(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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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权的监督作用还是比较有限的,不仅不能对监察权形成有效监督,还不能形成监督闭环。
(二)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可能面临的难题与障碍
在检察权与监察权处于不平衡地位的情况下,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检察监督难以避免会出现一些难题与障碍。具体言之:
其一,检察机关难以对“位高权重”的监察委员会开展监督。如前所述,为了确保监察权对其他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我国国家权力体系重新构造中赋予了监察权以更优势的地位,从而造成了监察权与检察权不平衡的状态。再加上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其实际政治地位高于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自然难以对地位和职权都优于自己的监察委员会开展有效的监督。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之所以担心会出现由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异化而来的“调查中心主义”,主要就是因为监察委员会“位高权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其二,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开展监督可能面临“权力对冲”的难题。如上所述,监察委员会对检察机关公职人员的监察,相当于监察权对检察权形成了实质性监督。而在这种情况下,由监察委员会对检察机关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再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开展监督,不可避免会造成“权力对冲”,影响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效果。另外,由于监察权具有复合性,内在的整合了行政监察权、检察权中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权等,本身具有司法权的要素,呈现出准司法权的属性,再加上监察权已经嵌入到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中,并凭借其优势地位呈现出主导职务犯罪案件司法程序的态势,这就与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形成了一定的“权力对冲”,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开展监督。
其三,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开展监督可能面临“法法衔接不畅”的问题。由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必然要涉及到大量立法或修法问题,因而,实现“法法衔接”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但由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尚处于初步阶段,许多深层次体制问题尚未理顺,“法法衔接”还没有完全实现,导致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开展监督可能面临“法法衔接不畅”的问题。譬如,监察委员会的立案和调查活动只适用《监察法》,而不适用其他法律,且《监察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没有完全实现有机衔接,这就导致检察机关既不能依法对监察委员会的立案和调查活动进行监督,也无法形成监督闭环,自然会影响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效果。
四、体制设计: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实践进路
目前,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已在理论界与实务界达成了一定共识,但是我们应如何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呢?梳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相关建议,笔者认为,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体制设计主要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现有的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进行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二是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立案进行监督。三是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四是由检察机关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由于前面已对第一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阐述,这里仅对后三个方面内容进行论述,具体说来:
(一)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立案进行监督
立案是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前提和首要环节,如果能对监察委员会的立案进行监督,就会有效杜绝“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的问题,就会从源头上防范监察委员会滥用监察权。但是,根据我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检察机关无权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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