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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大亨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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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五零章 港元发展史(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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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钞额1/3的白银库存为准备金。

    1895年港英政府颁布《发行银行钞票条例》,明确规定:只有获得英国政府皇家特许状的银行,或由港英政府专门法例授权的银行,才有权发行钞票。

    因而,在该条例颁布后,有权发钞的银行就只有两家银行了——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其余的要么早已关闭,要么早已停止发钞,或被禁止发钞。

    后来1911年12月,港英政府又专门颁布了《有利银行发行钞票条例》,重新授予有利银行发钞权。

    于是,发钞银行又变成三家:有利、渣打、汇丰。紧接着1913年8月,港英政府又颁布了《外国钞票条例》,规定“凡非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有利银行发行的钞票,一律禁止流通”,以此保护这三家商业银行在香港的发钞垄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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