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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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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章 银行搞错了,你让我负责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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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0章银行搞错了,你让我负责任?

    “下面由公诉人开始举证。”

    对任真的辩护风格有过了解,张黎夏知道这些看似无关的问题,肯定会成为后面被告人的盾牌,也就没有过多展开,直接开始举证质证环节。

    “证据一,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报案陈述,证实:20xx年x月x日上午,市商业银行建设支行at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取款机交易情况进行电脑监控时,发现安装在.

    证据七,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证据八,市商业银行提供的被告人许家先的开户资料,证实:许家先的账户于

    证据九,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账户取款交易明细,证实:卡号为于21时57分21秒至22时20分21秒共指令取款59次,每次取款1000元,其中最后一次.”

    足足二十几份证据被依次展示,任真一边听一边跟手头的资料进行比对。

    嗯,跟之前的证据完全一样,没有新证据出现,那出现变数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辩护人开始质证。”

    在张黎夏的指挥下,任真起身,拿起刚才列大纲的a4纸。

    “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据九、证据十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盗窃金融机构,最基本的立足点就是该两份证据,以此证明被告人共从市商业银行盗窃了174000元。

    但刚才我已经说过,盗窃,是拿取了本不属于行为人的财物,而本案中许家先的行为是支取而非拿取,从公诉人提供这两份证据我们也可以听到,公诉人的用词也为‘被告人于某时某分某秒取款多少次,每次取款多少元,共计取款多少元"

    据此可知,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其实我和公诉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根据公诉人的证据,我们能够得出与其指控完全相反的结论,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问题,但其证明目的有误。”

    谭海周深吸口气,看向自己手中的证据目录。

    取款

    这个词也没用错啊,之前那两次庭审,他们都是这样说的,也没见有这么一出啊?

    如果按照这个律师的思路,取款行为到底能不能被认定为盗窃?

    谭海周突然觉得,今天的工作似乎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顺利,甚至比一审和二审棘手了很多。

    “还有其他的质证意见吗?”

    虽然证据已经经过两次判决的检验,按理说不会再出现什么大问题,但是任真的质证如此简短,让张黎夏有些不习惯。

    这小子今天转性了?竟然才这点意见?

    不过这只是思维惯性,张黎夏也看出来,今天庭审的重头戏并不在证据,甚至不在事实,而在于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行为的解释论证上。

    任真摇头,没有再说话的意思。

    “如果没有其他质证意见的话,那我们就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张黎夏跟身边的赵广信和古长治交流了一下,庭审就推进到下一个环节。

    “针对辩护人刚才提出的,被告人许家先从自动取款机中获得的钱款,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公诉人不予认可。”

    按照流程,是公诉人先发言,谭海周回想了一下任真最开始提的异议,开始反驳:

    “不当得利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其获得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正是因为其法律事实的性质,当事人主动作出一定举动,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并不属于民事范畴的不当得利。”

    谭海周的回应,基本参照了二审公诉人对不当得利的反驳,从上次二审判决结果看,这个观点最终被法官采纳,成为了判决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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