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快穿:当满级大佬穿成小可怜儿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 584 章 重组家庭的小女儿(36)(3/3)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阅读提示:为防止内容获取不全,请勿使用浏览器阅读模式。

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二十五条: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还有婚姻法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其实是一脉相承的。1980年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而且,1980年的婚姻法还有这么一条: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