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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门贵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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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章 奏报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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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可也每一任的帝皇都能发现没解决干净。

    因而,宁和帝登基以来,也一直在推动解决此事,可依旧十分困难。

    活契死契制度由来已久,纵然《大宁国律》上有详细而明确的律法明文规定该如何处置,可这些个世家总也有办法钻空子,钻漏洞。

    尤其是,《大宁国律》上明文规定:宗法不可高于国法,一切以国法为处置之根本。

    但事实上,《大宁国律》上所规定的:死契制定之仆年纪需达到十二岁,由其本人,直属至亲父母,祖父母及所属之地村长为证,方可定契,加盖官印,以证其身。

    同时也有如何消籍的,由身契所属之主前往官衙最低一级为镇衙,消去即可。

    可这样明文规定的律法,也有人钻空子。

    律法上所谓的父母,祖父母和村长为证,其实就是要证明这卖身为奴的人是自愿的,真正的自愿的,可实际上操作起来,那就成了父母,祖父母和村长都能以此作为孩子的家长或者是所有人来将孩子当成货物一般卖给官伢子。

    这便是后世所说的“被自愿”。

    更甚者,很多饥荒年或者是家中贫寒无法养育孩子的,将孩童送到大户人家之中为奴,一开始,都是无法订立真正的合法的身契,那怎么办呢?

    那些大户人家便和对方订立私契,以收养的名义,将孩子给收为奴仆,然后等对方年纪到了,再去官伢子那边订立真正的合法的身契,如此,便能顺理成章地将一个好人家的孩子变成了打杀任凭主人喜恶的奴才了。

    对此,宁和帝是真的很无力,他太清楚这些猫腻了。

    可他真的能有一个杀一个吗?

    不能!

    甚至他都不能每个人都将他们依律而行!

    这就是现实。

    是一个他明知道,却很难去改变的现实。

    有时候,律法制定了,并非就真的能够依律治国,甚至真的依律治国了之后,反而会引发更大的动乱。

    因此,他必须慎之又慎地慢慢改变,为的不过是希望在太平的情况之下,让老百姓能真正过上《大宁国律》上所描绘的生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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