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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伦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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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章 遥遥领先(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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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从无要等到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之后才为在世界范围内贯彻该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克里孟梭无奈道:“抱着空泛的原则而没有法条,还是不行。就像《人权宣言》里面已经规定无罪推定了,但现实又如何呢?德雷福斯案还历历在目呢。”

    陆时有些不解,

    “有原则,法条还不简单吗?”

    他这么一说,确实像是法律实践的门外汉。

    有人好心地提示道:“陆教授,事情远没有那么容易。你在伦敦生活,又写出了《是!首相》那样的讽刺佳作,应该比我们懂啊。”

    旁人附和道:“对对对!那一段怎么说的来着?就四阶治国论那段……”

    陆时哑然,

    “原来是这样。”

    他不由得笑着摇摇头,

    看来,全球的公务人士都一个德性,

    能不变就不变,

    以不变应万变。

    就连革命老区也不例外。

    陆时沉吟,

    “还说,我们刚才不是说到了《费里法案》吗?完全可以效仿啊。”

    这句话让所有人眼前一亮。

    克里孟梭喃喃自语:“声东击西、循序渐进、步步蚕食。”

    他再次看向陆时,

    “陆教授,求你教我!”

    这老哥又来了。

    陆时没辙道:“也不是什么教不教的,关于‘疑罪从无",你们刚才不都已经完全理解了吗?”

    克里孟梭皱着眉头,

    “确实是理解了,可问题在于……唔……”

    他似乎还是没想明白。

    陆时遂启发对方:“克里孟梭先生,‘疑罪从无"的最终目的是?”

    克里孟梭一边思考、一边回答:“最终目的是一个证据规则,简单来说,就是要让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有人插话,

    “可是,这很难实现啊。”

    陆时肯定地说:“确实很难一步实现。但可以……就比如,古罗马就有有利被告原则啊。”

    在场的都是聪明人,哪还不明白?

    杜马斯恍然大悟,

    “明白了。在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或罪行轻重有怀疑时,应当从有利被告人的方面做出解释。这一点连古罗马人都能做到,我们法国人不至于做不到吧?”

    克里孟梭点头,

    “确实,想要推行这条法案似乎并不难。但是,还是不能跳到最终目的上。”

    陆时摊手,

    “那就再加几步呗。比如,沉默权、免证权……”

    已经不需要说得更加透彻了。

    克里孟梭低头,奋笔疾书,写下了三步走计划,

    ——

    一、在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或罪行轻重有怀疑时,应当从有利被告人的方面做出解释;

    二、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也不能以其沉默作为有罪的根据;

    三、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

    按照强度排序,应该是:

    三→二→一。

    但因为是推行新法案,那就必须学习费里,以几年为一个大的周期,从弱到强推行,

    也就是:

    一→二→三。

    “呼~”

    克里孟梭长出了一口气,

    对于这个方案,他十分满意。

    没想到跟陆时见面竟然能聊到这么有益的话题。

    他抬起头环视一圈,

    其余法律从业者也都是如获新生、神清气爽的模样,犹如刚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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