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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重回人间混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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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章 蚁搬(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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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然有办法。”

    说到这,张总有些不耐烦地拿着手帕擦了擦刚刚冒出来的热汗:“这么说吧,像你们这些上了一定规模的单位,最费精力、也是最难查出来的帐莫过于隐藏性债务……那么既然如此,以【存货计提跌价】的形式,把这些隐藏性债务以成本的名义混淆到新增业务里面,然后绕个弯把钱补进去不就行了?”

    存货计提跌价?

    以成本的名义混淆到新增业务里面?

    对财务知识的了解仅限于皮毛的黄海生和李厂长听的面面相觑。

    张总见状,脸上露出一种鸡同鸭讲的不耐烦,但似乎想起这毕竟是一笔收益高达300万的大单,这才耐着性子简单解释了一下。…………

    所谓“存货计提跌价”,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财务知识,只要理解了会计分录的底层逻辑后就全明白了。

    简单举个例子:

    假设某公司有一批存货,数量100个,进货价为150元/件,每卖出一个存货还需要发生销售费用20元。

    那么假设目前市场上该批存货的售价为140元/件的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所以这一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140-20)X100=12000元;

    而存货成本=150X100=15000元;

    发现了没有,此时存货成本是高于可变现净值的,那么按照会计准则,就需要对该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成本-可变现净值=15000-12000=3000元。

    因此,在账本的会计分录上就会显示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3000元。

    贷:存货跌价准备3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七条规定: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2、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即如果该批存货已经与下游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则其售价就是合同价,并非市场价,则需要用合同价去计算其可变现净值。

    也就是说,假设一个月后,由于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该批存货的市场售价涨至200元/件的话,

    此时,该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200-20)x100=18000元。

    由于该批存货在此前已经计提3000元的存货跌价准备,那么该批存货的账面价值=购入成本-存货跌价准备=15000-3000=12000元;

    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8000-12000=6000元。

    到了这里,有意思的地方来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虽然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已经有6000元了,但是只能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3000元内进行转回,即只能转回3000元。

    所以到了这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3000。

    贷:资产减值准备3000。

    此时,这批存货的账面价值=1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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